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2024〕***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D):
事由:经核实发现,你单位2019年—2022年期间将本企业资金借给其他关联企业使用,合计金额1,008,757,447.31元,未申报增值税金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及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等相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通知内容:你单位将资金借给其他关联企业使用应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金及附加,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税务所(***号)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如未按上述规定期限办理,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区税务局第***税务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