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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全文有效
2024-06-30
2024-06-30
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股转办发〔2024〕68号  发布时间:2024-06-25  
 

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
  为妥善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半年度报告预约工作
  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预约系统自7月1日9:00起开放,挂牌公司应及时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由主办券商协助提交申请,于7月5日前完成预约。2024年7月1日至8月30日挂牌的公司,应根据挂牌进度及时预约。
  挂牌公司拟变更披露预约日期的,主办券商应协助其在原预约披露日的5个交易日前提交变更申请;在5个交易日内变更的,挂牌公司应在提交申请同时发布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日期变更公告。半年度报告预计披露日期及最终披露日期将在我司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二、认真做好半年度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
  (一)挂牌公司
  1.披露要求
  (1)时间要求
  挂牌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法》要求,在法定期限内(截至2024年8月30日)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2024年7月1日至8月30日挂牌的公司,应按上述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2024年8月30日后挂牌的公司不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挂牌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同时公布半年度报告。
  (2)审计要求
  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挂牌公司拟以2024年8月30日为启动日进入创新层,其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3)审议及保真要求
  挂牌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半年度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如相关主体对半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说明具体的异议事项、理由以及前期履职情况。
  2.模板适用
  挂牌公司为工商企业的,应按照披露日所处市场层级对应的模板(附件2-3)编制半年度报告;挂牌公司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私募管理机构、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七类金融行业的,应按照披露日所属行业对应的模板(附件4-10)编制半年度报告。
  3.终止挂牌衔接安排
  (1)主动终止挂牌受理及相关处理
  未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拟主动终止挂牌的,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关申请,结合交易日及系统设置,提交时限截至2024年8月14日17:00。
  已提交终止挂牌申请的公司,终止挂牌前仍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未按规定披露半年报,且后续撤回终止挂牌申请或被我司出具不予同意终止挂牌申请的函,我司将对其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截至2024年10月31日)仍未披露或改正的,我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2)触发或可能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的相关处理
  挂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披露的半年度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或者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完全保证所披露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下简称“未按规定披露半年报情形”),且在2024年8月30日前仍未披露或改正的,我司将于2024年9月2日对其股票实施停牌;无正当理由的,我司将对其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在2024年10月31日前仍未披露或改正的,我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半年报情形且在2024年8月30日前仍未披露或改正的挂牌公司,应于2024年9月2日起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之后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关情形消除或被我司作出股票终止挂牌的决定。
  4.保密要求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主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挂牌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半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
  5.财务信息披露规范性要求
  挂牌公司应健全公司财务制度,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不得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筹备公开发行上市的挂牌公司应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尽早开展尽职调查,以半年度报告披露为契机,对持续经营、财务内控、会计核算、关联方认定等方面规范运作情况进行梳理,如存在异常或不规范事项,尽快完成规范整改。
  (二)主办券商
  1.事前审查
  主办券商应安排符合规定的督导人员,对照《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审查要点表》(附件1)对所督导挂牌公司的半年度报告进行事前审查。在事前审查过程中应当要求公司提供审计报告原件(如需)和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原件,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扫描审计报告所附验证码的方式,查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主办券商应关注商业模式、业务经营与会计确认是否匹配,主要财务数据、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是否存在财务虚假的线索。如发现挂牌公司涉及应更正或应披露事项的,应当要求挂牌公司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配合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我司报告。
  对于筹备公开发行上市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应当做好督导与保荐的沟通对接,将定期报告事前审查与公开发行尽职调查紧密衔接,以事前审查为契机,协助挂牌公司梳理并及时整改生产经营、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内控等方面问题,提高上市筹备效率。
  2.非标准审计意见
  如挂牌公司的半年度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主办券商收到挂牌公司报送的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材料后,应与半年度报告同时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3.特殊报告事项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指导督促挂牌公司推进半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确保按期披露。对预计无法在2024年8月30日前按规定披露半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应及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暂停办理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解除股份限售申请。主办券商知悉挂牌公司存在其他未按规定披露半年报告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我司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
  1.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审查要点表(主办券商事前审查).xlsx    
2.创新层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工商企业).docx    
3.基础层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工商企业).docx    
4.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商业银行).docx    
5.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证券公司).docx    
6.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保险公司).docx    
7.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期货公司).docx    
8.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私募管理机构).docx    
9.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小贷公司).docx    
10.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融资担保公司).docx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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