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席令第八十三号)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既然具有法人资格,那么,根据税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今天看到一份税务文书(图1),出于好奇,就做了查询统计,发现很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却被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或追缴或责令限改或被处罚未按期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图2),为啥?
图1:
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