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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老板看税收:非正常户企业虚开发票行政处罚案:公告送达效力、起诉期限与行政行为有效性的司法审查
发布时间:2024-04-17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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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导语
二、案例回顾
三、案例分析
四、知识延伸
五、结语

导语

在非正常户企业虚开发票行政处罚案件中,司法审查的关键环节包括公告送达效力、起诉期限以及行政行为有效性。其中,公告送达的认定影响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起诉期限的规定决定了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时间范围;而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审查则是司法审查的核心。法院在审查过程中需严格把控各环节,以确保行政权力合法、公正地行使,同时,企业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环节对于维护法律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案例回顾

2018年12月13日,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作出沈税稽一罚〔2018〕7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诉人沈阳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资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处以50万元罚款。因某某物资公司为非正常户,且注册地址查无实处,第一稽查局于2018年12月19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2023年6月,某某物资公司在另一起民事案件中得知此行政处罚决定,遂于同年6月2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及罚款,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某某物资公司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其起诉。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沈阳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公告送达程序违法,具不具有公告送达的法定效力?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审查则是什么?

1.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程序:上诉人某某物资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注册地址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中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第一稽查局在公告送达前,已通过电话与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法定的联系记录义务。尽管如此,鉴于上诉人确实属于失联状态,第一稽查局选择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送达处罚决定书,符合相关规定,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公告送达虽存瑕疵,但不影响送达效力。

2. 起诉期限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上诉人于2019年1月18日公告期满视为知晓处罚决定内容,但直至2023年6月29日才提起行政诉讼,远超法定六个月的起诉期限。即使考虑公告送达的瑕疵,上诉人未能及时关注自身涉税情况,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亦难以认定其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

3. 行政行为有效性审查:上诉人主张应首先审查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如属无效则不受起诉期限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452号建议的答复》,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然而,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求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而非确认无效。即便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有效性,被诉处罚决定虽在送达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不足以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不足以确认其无效。因此,即使考虑行政行为有效性的审查,上诉人的起诉仍因超过起诉期限而应予驳回。

结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沈阳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知识延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九条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年172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文件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

一、收集相关资料并列出清单

(一)基本证据。

1.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并出具企业未按规定按期办理各类纳税申报及地址变更等涉税事项的已经失联证明。

三、走逃(失联)企业检查处理程序

(一)公告送达各类执法文书。对走逃(失联)企业,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各类执法文书。公告送达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注册登记地址张贴公告,或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当地主流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具体发布渠道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纳税人注册地址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结语

这个案例启示我们,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高度重视法律程序,严格遵守税务等领域的法规;同时要关注自身权益,及时了解相关法律决定,避免错过维护权益时机;还应尊重司法审查,其能确保行政权力合法公正行使。行政机关需重视送达程序,个人和企业也要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要依法行使权利,明确起诉期限等规定;认识行政行为有效性,尊重司法裁定;加强法律意识,规范企业管理,以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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