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广告制作错误适用6%税率被补税并罚款
发布时间:2024-04-18  来源:彭怀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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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还原】

经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喀什某某装饰有限公司2016年至2020年期间申报6%税率广告制作不含税销售额338.10万元,已申报6%销项税额27.09万 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广告制作不属于广告服务范围,应按从事加工劳务适用17%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2016年至2020年应补缴增值税26.63万元、城建税1.86万元。

【处罚结果】

应补缴税款28.50万元,同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14.25万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彭怀文说】

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因此,对于加工劳务在营改增前就是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营改增后不能按照“现代服务”的税率6%适用,而是应该继续适用与货物销售一样的高税率17%(2019年4月1日后改为13%)。
肯定会有人说,广告制作过程中也有广告设计,总能算服务吧?——确实,接受委托进行广告用品的制作,可能会包括广告设计。
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何区分6%的广告服务与13%的广告制作呢?
根据老彭多年的实务经验和多项税务稽查案例,凡是需要向客户交付实物的,广告用品后续如何使用是客户自己的事情,就需要按照加工劳务或销售货物按照高税率13%计算增值税。加工劳务与销售货物的区别,仅仅在于用户是否提供主要材料等,税率是一致的。比如,食品生产企业委托广告公司制作的广告衫、广告扇、宣传单、X展示架等,食品企业收到广告用品后自行用于各类促销活动中。
凡是不需要向客户交付实物的,就可以按照6%税率的“广告服务”计算增值税。比如,客户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并发布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双方约定的只是发布时长、发布地点等,在发布期间广告物品有损坏的由广告公司负责及时更换新的,并不需要交付制作广告物品给委托方,委托方要的只是最终的发布而不是广告物品本身。在“服务”的情形下,广告公司发生的制作费等,属于广告公司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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