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方案1:按原持股比例分摊商誉减值损失 |
方案2:按增资后的持股比例分摊商誉减值损失 |
原持股比例① |
68% |
68% |
现持股比例② |
45% |
45% |
原B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商誉③ |
800.00 |
800.00 |
原少数股东商誉④ |
376.47 |
376.47 |
原全部商誉⑤ |
1,176.47 |
1,176.47 |
资产组账面价值⑥ |
2,000.00 |
2,000.00 |
包含全部商誉的资产组账面价值⑦ |
3,176.47 |
3,176.47 |
包含全部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⑧ |
3,000.00 |
3,000.00 |
包含全部商誉资产组的减值损失⑨ |
176.47 |
176.47 |
归属于母公司资产组的商誉减值损失⑩ |
120.00 |
79.41 |
本案例中,D公司对C公司增资后,B公司对C公司的持股比例由68%被稀释为45%,但仍对C公司实施控制,该持股比例的变更属于少数股权变更交易。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在母公司处置部分股权但不丧失控制权时,按处置比例把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包含子公司净资产和商誉)的账面价值调整至少数股东权益。若商誉发生减值损失,因合并报表中的商誉已经按照股权比例部分调整至少数股东权益,故所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包含在当期损益中)在划分归属于母公司和归少数股东损益时也应当按照调整后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即归属于母公司损益的比例为45%,剩余部分划分为少数股东损益。
本文来自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4》证监会会计司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