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于2024年4月9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格尔木市税务局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格税通[2024]02号)(以下简称《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知书》主要内容
《通知书》认为,藏格钾肥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锂业”)为关联企业,2021年至2023年,藏格钾肥向藏格锂业销售卤水,与地区其他纳税人卤水销售价格相比,藏格钾肥卤水销售价格明显偏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 年第 34 号)的相关规定,藏格钾肥应当补缴增值税和资源税等相关税金。
请藏格钾肥在收到《通知书》后 15 日内,将卤水销售额调整应补缴的增值税、资源税及其他税费和滞纳金及时缴纳入库。
二、税费及滞纳金补缴情况
根据《通知书》相关内容,经公司初步测算,藏格钾肥 2021 年至 2023 年需补缴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各项税费共计 398,052,264.46 元,缴纳滞纳金共计 81,719,609.52 元,合计缴纳 479,771,873.98 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藏格钾肥向藏格锂业销售卤水事项补缴税费后,藏格锂业将产生增值税留抵退税123,160,118.18 元,企业所得税退税 142,143,436.46 元,合计抵退税 265,303,554.64 元。藏格钾肥补缴税费与藏格锂业企业所得税退税后,预计影响公司 2024 年度损益约 2.14 亿元,具体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2、公司将积极配合税务局按照《通知书》要求及时缴纳各项税款及滞纳金,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税务事项通知书》。
特此公告。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1日
相关政策依据:
一、《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二、《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三、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