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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股票过户给个人合伙人,税务局通知纳税申报,宁波市北仑区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4-15  来源: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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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柴桥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胡某盛:(纳税人识别号:513023********4912):

你持有宁波园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份额11.62%,宁波园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71万股限售流通股股票已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胡昌盛、肖铭妍等6人名下,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上述涉税事项,2022年度你未如实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于2024年5月15日前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税务事项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4月税务事项通知书清册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柴桥税务所
2024年4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柴桥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肖某妍:(纳税人识别号:442000********5503):

你持有宁波园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份额0.1291%,宁波园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71万股限售流通股股票已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胡昌盛 、肖铭妍等6人名下,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上述涉税事项,2022年度你未如实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于2024年5月15日前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税务事项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4月税务事项通知书清册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柴桥税务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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