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典型税案】律所收取工位费(卡座)、资料打印费等涉及的税务风险
发布时间:2024-04-18  来源:税和湛蓝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武税二稽罚﹝2024﹞122号

 

数据来源 : 信用中国,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武汉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北京市*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58,989.41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4-02
发布日期
2024-04-03
违法事实

北京市*师(武汉)律师事务所2020-2022年共计收取律师工位费(卡座)1167241.34元, 存在账外瞒报其他业务收入行为,均通过年度记账,年末(12月份)一次性现金收讫的方式完成。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处罚结果

对北京市*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应补缴的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共计58989.41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原始数据

信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武汉

行政处罚相对人 北京市*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58,989.41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 发布日期 2024-04-03
违法事实
因在账套数据内未能找到收取工位费(卡座),打印费及停车费收入痕迹, 检查人员判断你律所可能存在账外瞒报其他业务收入行为, 对律所主管会计专属电脑和打印机电子记录进行了系统搜寻和筛查,  获取你律所检查属期内收取律师工位费(卡座)和打印费的原始表单,该主管会计由此承认律所存在收取部分流动律师上述费用未入账的行为,两项费用均通过年度记账,年末(12月份)一次性现金收讫的方式完成。经查:(1)北京市*师(武汉)律师事务所2020-2022年共计收取律师工位费(卡座)1167241.34元,  其中:2020年213583.34元,2021年506958.00元,2022年446700.00元。鉴于工位费(卡座)实为该律所向部分流动律师收取的办公场所租赁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  你律所应补缴增值税96377.73元(1167241.34/1.09*0.09),  其中:2020年17635.32元、2021年41858.92元、2022年36883.49元。(2)北京市*师(武汉)律师事务所2020-2022年共计收取律师打印费245263.10元,  其中:2020年59497.80元、2021年82268.10元、2022年103497.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 你律所应补缴增值税13882.81元(245263.10/1.06*0.06),其中:2020年3367.80元、2021年4656.68元、2022年5858.33元, 上述两项收入共计应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23386.79元,详情见表:所属期 增值税 城建税(7%)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2020年1.5%)2% 小计2020年12月 21003.12 1470.22 630.09 315.05 23418.48 2021年12月 46515.60 3256.09 1395.47 930.31 52097.47 2022年12月 42741.82 2991.93 1282.25 854.84 47870.84 小计 110260.54 7718.24 3307.81 2100.20 123386.79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北京市*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应补缴的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共计58989.41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