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税二稽罚﹝2024﹞122号
数据来源 : 信用中国,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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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师(武汉)律师事务所2020-2022年共计收取律师工位费(卡座)1167241.34元, 存在账外瞒报其他业务收入行为,均通过年度记账,年末(12月份)一次性现金收讫的方式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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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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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市*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应补缴的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共计58989.4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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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原始数据
信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武汉
行政处罚相对人 | 北京市*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 处罚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
处罚金额(元) | 58,989.41 | 没收金额(元) | - |
处罚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4-04-03 |
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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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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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对北京市*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应补缴的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共计58989.41元。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