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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的增值税可以税前扣除吗?
发布时间:2024-04-08  来源:CFO-666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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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的增值税可以税前扣除吗?

解答:

企业补缴增值税,有很多种情形,但是按大类可以分为:1.不得抵扣进项,造成的进项税额转出,然后补缴增值税;2.查补的销项税额,包括税务稽查和企业自查等,比如发现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等。

企业补缴增值税,从时间跨度上来区分,包括跨年度的补缴和当年度的补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1.按照上述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是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

比如,企业外购货物或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外购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自产货物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无论是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还是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都一并作为“职工福利费”的组成部分,然后按规定在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进行税前扣除。因此,这种情形下无论是进项转出造成的补缴增值税,还是视同销售造成的补缴增值税,都是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

类似的,还有业务招待费、广宣费、公益性捐赠等。当然,超过税法规定限额部分,依然是不得税前扣除。

2.对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不能抵扣或少抵扣的,从而需要补缴增值税,需要区分具体原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1)实务中常见的虚开发票被查实的,不但进项税额转出需要补缴增值税,由于发票本身属于不合规凭证,不但转出补缴的增值税不得税前扣除,连发票本身对应的成本、费用也不得税前扣除,除非企业能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14条要求的证明材料,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以及属于善意取得的虚开发票等。

(2)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不符合税法规定,造成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但是后期企业可以通过补开、换开等合法途径重新取得合规抵扣凭证的,补缴的增值税不得税前扣除。

(3)由于企业自行计算进项税额错误导致进项税额减少而补税的,比如企业取得1%农产品专票,错误地按照9%计算了进项税额的,被发现后补缴的增值税,就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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