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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税务机关处罚加油站,到底对不对?
发布时间:2024-04-19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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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局的处罚存在问题

根据《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根据50号文第一条第2项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下面案例描述,内蒙古蒙明能源有限公司随销售石油赠送礼品,与50号文中的不征税情形是一模一样的,也就是并非随机的赠送,而是该公司在销售石油的同时给予赠送。因此,该税务局的税务处罚是存在错误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五条规定50号文只有第二条第1项和第2项是废止的,(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1项、第2项。

二、税务局征税的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 “内蒙古蒙明能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呼税稽一罚〔202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通过检查该加油站2020年、2021年、2022年的记账凭证及相关明细账簿等涉税资料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1、该加油站2020年随销售赠送礼品846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2021年随销售赠送礼品1615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2022年随销售赠送礼品1190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

对内蒙古蒙明能源有限公司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处以罚款1723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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