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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干学税法:购房发票滞后引发契税滞纳金争议案审查终结
发布时间:2024-04-18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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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导语
二、案例回顾
三、案例分析
四、知识延伸
五、结语

导语

通常情况下,当购房者与税务机关在契税缴纳问题上出现争议时,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近日,一起涉及购房者宁某与国家税务总局某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诉讼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案例回顾

原告宁某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某区税务局、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一案,本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宁某诉称: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撤销对原告做出的契税执行罚滞纳金27003.72元的决定;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强制执行的滞纳金27003.72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9日原告在开发公司全款购买了坐落于某市某区某某街***号-*的商品房一处,房屋购买以后,开发公司一直未出具发票,也未出具房产证,索要未果,直到2022年2月28日,原告去被告某市税务局处办理契税时,被处以加收滞纳金27003.72元的执行罚。原告并未有逾期缴纳契税的行为,在开发公司开具购房发票后,就立即依法缴纳契税并不存在逾期,原告在2018年为了交契税曾多次去被告处窗口咨询缴纳契税的情况,并告知开发商不给开发票,而被告窗口给出的答复是没有发票交不了契税去找开发商要。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维护公民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将本案诉至贵院,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某区税务局辩称:

一、某区税务局2022年2月28日作出的对宁某加收契税滞纳金27003.72元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宁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二、宁某存在逾期缴纳税款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规定: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其缴税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30天。根据上述規定,宁某实际已经构成逾期缴纳税款。三、宁某在没有提交购房发票的情况下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第二条第(一)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宁某未能提供发票不符合受理契税申报条件,税务机关在宁某没有提交购房发票的情况下不予办理契税申报符合相关规定。四、宁某主张其是因开发商未给其出具购房发票导致其税款未缴纳,滞纳金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五、某区税务局加收的滞纳金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做出的对宁某加收27003.72元契税滞纳金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宁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市税务局辩称:

被告某市税务局认为某区税务局对宁某做出的加收契税滞纳金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某市税务局2022年12月22日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予以维持,宁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一、宁某存在逾期缴纳税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以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的规定,宁某已经构成逾期缴纳税款。二、宁某在没有提交购房发票的情况下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要填报总局统一制定的契税纳税申报表……;三、宁某主张其是因开发商未给其出具购房发票导致其税款未缴纳,滞纳金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四、税务机关加收的滞纳金金额符合法律規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加收的滞纳金金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准确。综上所述,被告某市税务局认为税务机关做出的对宁某加收27003.72元契税滞纳金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维持,宁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案例分析

在该案中,原告的主要论点在于,由于开发商延迟出具购房发票,导致其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契税,并非主观故意拖延,而且在拿到发票后即刻完成了契税缴纳。

然而,被告某区税务局和某市税务局均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的规定,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始于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而非开发商出具购房发票之时。因此,宁某自2016年9月19日购房之日起,应在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在730天内完成契税缴纳,但其实际在2022年2月28日才办理契税申报,构成了逾期缴纳税款。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等相关法规,纳税人申报契税时必须提交包括购房发票在内的全套材料,而在宁某未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契税申报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知识延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第二条第(一)项 规范契税申报管理。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要填报总局统一制定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另文下发),并附送购房发票、房地产转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征收机关要对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件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征缴手续,开具统一的契税完税证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

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语

本案中被告某区税务局和某市税务局对宁某加收契税滞纳金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金额认定,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鉴于此,法院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这一案例凸显了我国税法体系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责任以及滞纳金计算等方面的规定,同时也警示了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注意及时履行纳税义务,以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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