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依法对你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绍税稽罚告〔2024〕18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以上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相关文书见附件。
厉某某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玉山镇)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4月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自然人厉某某2021年从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取得工资薪金572920元,扣缴义务人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合计68984元。2021年从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取得工资薪金8000元,扣缴义务人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8月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90元。2021年从台州市国信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取得工资薪金16000元,申报其他扣除项目200元,扣缴义务人台州市国信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合计174元。2021年从金华市尚辉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取得工资薪金43500元,扣缴义务人金华市尚辉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合计705元。2021年12月从杭州广建建筑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取得工资薪金11800元。
综上,自然人厉某某2021年度从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等五家公司取得综合所得合计652220元(含年终奖167920元),申报其他扣除项目200元。2021年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6484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69953元(含年终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174元),少缴个人所得税36531.00元。厉某某未办理2021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经通知申报未申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偷税。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存在的主要证据:
1、诸暨市税务局第二税务所提供的厉某某2021年度收入明细表复印件。
2、本局制作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1份、本局制作的《税务检查通知书》1份及公告送达证据、本局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1份及公告送达证据,证明本局实施税务检查程序的合法性。
3、厉天平2021年度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流水明细,证明厉某某收到2021年度工资薪金未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处少缴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倍的罚款36,53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