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获地方政府个税奖励款未申报纳税被稽查并罚款
案情简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显示,多个自然人从地方财政部门取得个税地方政府分成部分返税,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被税务稽查并罚款。
本文以其中李某洪为例,具体内容如下:从夷陵区财政部门取得个税奖励款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018年5月30日至2021年8月30日,夷陵区政府按照《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进湖北裕东科技有限公司、宜昌裕华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裕宏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日升科技有限公司的产业政策承诺》,将代扣代缴个税地方政府分成部分,分别由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财政所分6笔,向你个人支付个税奖励款共计3,083,904.46元,支付方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财政所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未在法定纳税期内就上述取得的个税奖励款申报缴纳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处罚结果:你取得个人所得税奖励款,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款621,846.0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62,1846.09元的行为,处二倍罚款,计1,243,692.18元。
要点解析
1.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奖励免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取得省级以下政府部门的奖励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案中,李某洪取得宜昌市武陵区财政部门返还的个税奖励款属于来自省级以下政府部门的奖励,应就取得的个税奖励款按“偶然所得”申报缴纳个税。应注意的是,实务中,很多地方为实现招商引资,出台了一些税收返还政策,纳税人在取得相关奖励款项时,应注意及时申报缴纳税款,避免因逾期申报产生滞纳金及罚金。
同时,审计署已明确深入揭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中违规出台“小政策”、形成“税收洼地”等问题,严肃查处违规返税乱象,这将对一些深度依赖财政奖励、财政返还政策的行业和新兴业态产生巨大的影响。
来源:中国税网、宜昌市税务局
今年1月11日召开的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明确,深入揭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中违规出台“小政策”、形成“税收洼地”等问题,严肃查处违规返税乱象。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指出,严肃查处违规招商引资中的涉税问题。各地亦开展了针对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的检查行动,多起有关财政返还涉税案例相继被披露。
湖北省税务局通报了多个自然人从地方政府取得个税奖励未按期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被罚的案例。本案中,李某洪从当地财政部门取得个税奖励款不符合免税规定,应当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李某洪在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前提下,未在法定期限申报缴纳个税,被税务机关处以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二倍的罚款,共计1243692.18元。
该案件给已经取得财政返还的纳税人敲响警钟。纳税人应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检查已经取得的财政返还是否属于应税收入,对于属于应税收入的部分,应当及时按期、足额申报缴纳税款,对于不确定是否属于应税收入的事项,应当及时咨询税务专业人士,避免因未按期申报被税务机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