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典型案例:上市公司“年终奖”、“发票报销”、“扣缴不申报”、“拒不扣缴”“偷税”于一身
发布时间:2024-03-28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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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泰久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一稽处【2023】1196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 政处罚决定书(深税一稽罚【2023】319号)

收到日期:2023年11月28日

生效日期:2023年11月28日

作出主体:其他(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措施类别:其他(行政处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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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深税一稽处 【2023】1196 号):深圳市泰久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税一稽罚 【2023】319 号:深圳市泰久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深税一稽处 【2023】1196 号):

经检查,你公司2017年度为员工郭文瑞发放年终奖金265,000.00元,应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5,245.00元,你公司为该员工代扣上述税款后未进行缴纳,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税一稽罚 【2023】319 号: 

你公司2018年度通过报销形式发放工资合计978,000.00元,少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265,780.02 元;2019 年度通过报销形式发放工资合计936,000.00 元, 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27,192.80 元;2020 年度通过报销形式发放工资合计 1,273,000.00 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97,434.81元;2021年度通过报销形式 发放工资合计1,332,000.0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5,614.96元;2022年度 通过报销形式发放工资合计1,247,859.43 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74,516.48 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经送达责令限期代扣代缴税款通知书后,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能继续履行扣缴义务。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企业入账费用清单,报销清单、银行回单、企业情况说明等材料。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深税一稽处 【2023】1196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2017年1月少缴个人所得税,是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2017年1月已扣未缴的个人所得税65,245.00元,对少 缴税款65,245.00 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 纳金。

以上应缴税款65,245.00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 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经催告仍不缴 纳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我局在纳税上作出的处理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依法确 定的税额、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在实际缴清税款 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税一稽罚 【2023】319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决定对你公司2018年度 至2022年度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额1,380,539.07元,处 1倍的罚款1,380,539.07 元。

以上应缴罚款1,380,539.07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 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公司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及税务行政 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税款和滞纳金的补缴工作。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本次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积极地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已完成税款及滞纳金的补缴工作。今后公司将强化财税知识的学习, 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深税一稽处【2023】 1196 号)。

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税一稽罚 【2023】319 号。

深圳市泰久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 月30日

结合最新两高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申报”:

  (一)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二)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三)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第一、二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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