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个人所得税
一样的未申报缴纳个税,税务待遇却不同?
发布时间:2024-03-25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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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的未申报缴纳个税,税务待遇却不同?

文/每日一税整理

 

编者按:2024年03月21日,有同学咨询: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何法律风险?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问题】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5年,有何法律风险?

【解析】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存在以下行政责任:

一、未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少缴税款的行政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依法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构成偷税

居民个人不按规定依法进行申报纳税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构成偷税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责,最高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务案例】一样的未申报缴纳个税,税务机关处理结果却不同

实务中,纳税人一样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税超过5年,被税务机关发现被处理的结果很可能不一样。现分享案例2则。

案例01:个人获地方政府个税奖励款未申报纳税被稽查并处2倍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显示,多个自然人从地方财政部门取得个税地方政府分成部分返税,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被税务稽查并罚款。本文以其中李某洪为例,具体内容如下:从夷陵区财政部门取得个税奖励款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018年5月30日至2021年8月30日,夷陵区政府按照《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进湖北裕东科技有限公司、宜昌裕华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裕宏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日升科技有限公司的产业政策承诺》,将代扣代缴个税地方政府分成部分,分别由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财政所分6笔,向你个人支付个税奖励款共计3,083,904.46元,支付方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财政所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未在法定纳税期内就上述取得的个税奖励款申报缴纳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处罚结果:你取得个人所得税奖励款,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款621,846.0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621,846.09元的行为,处二倍罚款,计1,243,692.18元。

从该案不难看出,李某洪2018年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能超过5年被处2倍罚款。

案例来源:财税星空《个人获地方政府个税奖励款未申报纳税被稽查并罚款》

案例02:上市公司雪祺电气自然人股东曾因资金紧张未缴股权转让个税,现已过五年税款追征期,未予补缴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雪祺电气,代码:001387.SZ)于 2023年 9 月 25 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披露:

自然人股东时乾中于 2016 年至 2017 年转让雪祺有限(发行主体前身)股权,至今未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

公司称,由于时乾中当时个人资金状况较为紧张,故未就该等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 326 号)的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由于时乾中转让股权未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至今已满 5 年,且根据时乾中的书面确认,其不存在税收管理法规认定的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时乾中历史上未及时缴纳税款的情况适用上述税款和滞纳金最长五年追征期的规定,被追缴滞纳金或因欠缴税款被处以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的风险较低。

案例来源:冉军讲税《IPO涉税 | 雪祺电气:已上市!自然人股东曾因资金紧张未缴股权转让个税,现已过五年税款追征期,未予补缴》

每日一税提醒:一样的未申报缴纳个税,已经超过5年,未被税务机关处罚,并不代表没有风险。

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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