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进出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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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出口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协议办理出口退税被查!
发布时间:2024-03-12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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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税二稽告〔2023〕4号

深圳市WL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深税二稽处〔2024〕8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二稽处〔2024]82号

深圳市WL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于2023年6月29日至2024年1月22日对你(单位)(地址:)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在2021年至2022年经营期间,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以自营名义出口,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的规定。造成所属期2021年9月至12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至 12月合计多退增值税11;210,349.66元。上述对应的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相关货物销售应按视同内销处理,经计算,造成所属期 2021年8月至12月、2022年1月、2022年3月至12月合计少缴增值税 15,035,956.35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052,516.95 元,教育费附加 451,078.67 元、地方教育附加 300,719.12 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追缴你公司所属期 2021年9月至12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至 12 月合计多退增值税 11,210,349.66 元,对你公司已申报未退税的增值税退税额 5,654,472.62 元不子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所属期 2021年8月至12月、2022年1月、2022年3月至12月合计少缴增值税15,035,956.3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2,516.95 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所属期2021年8月至12月、2022年1月、2022年3月至12月合计少缴的教育费附加 451,078.67 元、地方教育附加 300,719.12 元。

以上合计应补税款 27,298,822.96 元、教育费附加 451,078.67 元地方教育附加 300,719.12 元,合计 28,050,620.75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应将税款及滞纳金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逾期未缴清的税款及滞纳金,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我局在纳税上作出的处理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转载自进出口财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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