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发布时间:2024-03-28  来源:正坤说税 作者:正坤说税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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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的是有关合作开发项目典型涉税司法案例,并分析了案例的意义所在。

某市P区税务局、J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税务行政管理(税务)案,见(2019)豫15行终184号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例情况

2011年6月13日,L公司向J公司出借资金8000万元,用于项目工程建设。次日,J公司同意将地块与L公司合作开发,后者向J公司支付1亿元,《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双方共用。

稽查局对J公司2010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检查后认为,J公司名为“借款”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预征)等七项税款合计1836.71万元。另外,J公司还存在其他欠税情况。2014年10月11日,该公司与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每平方米2170元的《房屋销售合同》,构成低价关联交易。稽查局随后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对J公司追缴税款4400余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712万元0.5倍的罚款。

J公司对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未得到复议机关支持后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在作出有关税务处理决定之前,未告知行政相对人税务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亦未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构成程序违法;被告认定原告存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欠缴税款和“低价”关联交易,均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法院判决撤销有关税务决定书。

入选理由

本案涉及正当程序、税务行政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的关系,涉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协调等,有理论和实务上的讨论价值。

本案还涉及逃税、避税以及合法节税三者之间如何区分的问题。实践中,税务机关时常借助“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纳税人从事的一些私法行为作出调整,这虽然有助于实现税收公平、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但把握不当可能会对纳税人的营业自由造成影响。

法院通过行政程序对逃税认定加以控制,在证据层面提出更高要求,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纳税人交易安全。
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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