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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集团集中采购 谨防涉税处理踩“坑”
发布时间:2024-01-04  作者:钟松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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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翔安区税务局对厦门A公司开展风险核查时发现,该企业所属集团X集团,通过集团内部企业集中采购物资,再分售至各地项目公司,存在较为突出的涉税风险。

● 案例 ●

房地产企业X集团下属厦门A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其开发的甲项目高层精装修工程中,材料采购均来源于上海B公司。税务人员通过税收大数据比对分析发现,A公司近3年共取得B公司开具的发票189份,价税合计1.43亿元,商品主要为装修室内墙地砖、装修橱柜、装修实木复合地板、收纳系统、卫生洁具及龙头等多种类型装修材料,单位为“批”,无明细清单。

装修材料集中采购的业务模式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这很可能属于集团内部企业集中采购模式。这种模式在一些集团公司经营中普遍存在,且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的操作空间较大。

● 分析 ●

税务人员在分析本地区精装修成本构成后,邀请装修、建材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现场看房、评估,客观获得该楼盘精装修相对合理的市场价格。经过对比,发现该项目集中采购的装修材料价格,整体高于同行业同类型楼盘装修价格。通过进一步对B公司的供应商之一厦门C公司调查,税务人员发现,B公司提供给A公司的装修材料单价,较其从C公司采购的单价普遍加价60%以上。

税务部门利用外部途径核实,B公司的股东为境外公司,但其高管均为X集团的重要成员。结合前期调查发现的问题,税务人员推测,B公司与A公司可能为关联公司。随后该关联关系得到企业的确认。

A公司以集团拒绝提供为由,表示无法提供B公司装修材料进价信息。经过充分研讨,税务人员另外选取了B公司集中采购材料中价格较为不透明且金额较大的橱柜和收纳柜的供应商广州D公司、东莞E公司两家企业,通过发函、外调等方式,获取D公司、E公司两家企业的相关业务资料,确认了B公司销售给A公司的橱柜和收纳柜同样存在大幅溢价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X集团、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集中采购业务,不符合关联交易的独立交易原则,须进行纳税调整。A公司最终调减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装修材料成本合计2866万元,并相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提醒 ●

集中采购生产材料,对集团型企业来说,有助于大幅降低成本费用。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一些关联关系隐蔽性强、商品个性化、价格空间大,近年来,通过集中采购在集团内部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的情况屡见不鲜。企业在统筹考虑成本利润时,应着重关注材料定价的合理性,防范涉税风险。

集团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通过集团内部采购原材料时,应注意比对当地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避免产生价格偏高导致少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风险。集团内集中采购公司在向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销售原材料时,定价环节可充分考虑运费、各地市场差异等因素,但应慎重确定销售价格,避免因售价偏低导致少缴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风险。

还需提醒的是,集团公司应加强对下级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特别是对下级公司间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性的指导,避免产生利用各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等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翔安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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