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和水友们分享了影响营业利润的最后四个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和资产处置收益。其中的两项减值损失中提到,税法上只认可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或税法认可的法定资产损失,而且需要进行申报扣除。那么,如何申报呢?
本期,木水决定写一个番外篇,分享一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的那些事。
一、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的政策法规
税法规定,资产损失需要进行申报才能税前扣除,且需要保留完整的能证明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以备税务局进行后续管理。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的政策法规,除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外,专门规定税前扣除办法的政策文件有如下几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公告)
上述政策文件,详细规定了资产损失的分类、申报方式以及需要留存的证据材料。
二、资产损失的分类
根据25号公告的规定,资产损失中所指的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而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两类。
实际资产损失,顾名思义就是指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所产生的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上述资产虽然未实际处置、转让,但是已经符合57号文和25号公告规定的确认资产损失的条件,并且在会计上已经确认损失的情形。
三、资产损失的申报方式和申报时间
(一)申报方式
根据25号公告的规定,资产损失的申报方式根据形成资产损失的原因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大类。
只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损失才能以清单申报的方式申报:
1.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对于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资产损失,或者我们无法判断是否属于上述情形的资产损失,都应以专项申报的形式进行申报。
对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申报按照以下的特殊规定进行: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各自判断按上述的其中哪种方式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即汇总总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情况向总机构当地税局进行清单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二)申报时间
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并产生损失的年度进行申报。如果以前年度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可以专项申报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符合税法规定确认条件且已在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的年度进行申报。如果以前年度的法定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可以专项申报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在申报的年度税前扣除。
四、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根据25号公告的规定,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外部证据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内部证据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温馨提示
根据65号公告的规定,上述外部证据中的“(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和“(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已经取消,不再要求企业作为留存备查的证据材料,而改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但是,各地基层税局,基于谨慎执法原则,对部分较大额的资产损失,尤其是企业注销前出现的变卖处置资产的大额损失,都倾向于有第三方出具的财产损失鉴证,否则比较难通过注销前的审查。所以,如果各位水友的企业准备注销,而且因为存货、固定资产等的专用性太强,如果受让方并非对该类资产存在很大需求的情况下,变卖价格不可能太高,从而形成较大额的处置损失的话,建议还是请第三方机构出具一个财产损失鉴证报告,以期能顺利通过注销前的审查。
由于各类具体资产损失要求的资料不一样,木水文章篇幅有限,不能逐一列举,各位可以看看木水前面所列的各个文件,或者加木水的微信,木水发一个明细汇总表给各位水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