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服务发生退货或折让未按规定扣减进项税额
【风险描述】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外购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可能未按规定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导致少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建议企业在规范账务处理、加强税收政策学习的同时,对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业务进行动态监控,及时识别并预警税务风险,强化税务风险内部控制。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二条
2.外购货物或劳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风险描述】企业将外购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或者将外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已抵扣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转出导致少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建议企业熟练掌握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情形,对于外购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要做好使用用途监控,规范账务处理,强化领料单据、采购合同、资产台账等管理,及时识别并预警税务风险,强化税务风险内部控制。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附件2第二条第一款
3.暂估入账的原材料、工程物资、劳务等采购成本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税前扣除
【风险描述】企业支付的工程款、原材料采购款、劳务款等可能未及时取得有效凭证,按合同或预算暂估入账和预缴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仍未取得有效凭证而税前扣除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 清缴期结束前,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建议企业汇算清缴时做好各类原始凭证的梳理,与留存备查的相关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进行核对,确保税前扣除凭证合法有效。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六条
4.技术转让有关的合同适用印花税品目混淆
【风险描述】与技术有关的合同,例如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印花税品目应适用“产权转移书据"而非"技术合同",容易错误适用印花税品目适用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建议企业结合合同实质内容,对照税法规定判断合同类型,准确适用印花税税目。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89)国税地字第34号)第一条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范围和标准
【风险描述】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时,容易出现以下不规范的情况而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1)对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未按照实际发生情况通过合理方法分配归集;
(2)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仍加计扣除;
(3)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未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
(4)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未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将政策文件列举范围之外的费用项目进行归集并加计扣除;
(6)对文件列举且限制比例的研发费用项目,超额进行加计扣除。
【风险防控建议】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可能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也可能用于非研发活动,企业应对此类人员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划分,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另外,要注意不征税收入的税务处理,对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研发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建议企业对照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准确归集计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6.试生产运行期间形成的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风险描述】企业误将试运行收入或工程物资销售收入冲减产品或在建工程成本,未按规定确认应税收入而引发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建议企业熟练掌握税法关于应税收入类型的相关规定,规范账务处理,强化试运行生产过程中领用的材料、产成品出入库等情况监控管理,及时确认应税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7.废弃物、下脚料处置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风险描述】企业生产过程中,对外销售下脚料和生产各环节产生的残次废品,容易发生未按规定确认应税所得和增值税销项税额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建议企业加强残次废品和下脚料称重计量和去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对外销售的按照税法规定及时确认应税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8.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
【风险描述】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借款的,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前,企业可能误将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作为财务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
【风险防控建议】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建议企业做好借款费用台账管理,结合借款合同、资金去向区分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利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则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按规定进行折旧或摊销。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9.发生视同销售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风险描述】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货物无偿捐赠的,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算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将外购货物用于对外促销宣传、职工奖励,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防控建议】建议企业加强自产产品或外购货物的用途、出入库等情况管理,按照税法规定准确判断是否属于视同销售业务情形,在发生视同销售情况时,识别并预警税务风险,按税法规定确认应税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
10.收取用户违约金、滞纳金等价外费用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企业收取用户违约金、滞纳金等价外费用计入营业外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风险防控建议】建议企业加强购销合同台账管理,跟踪收款进度及合同条款执行情况,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存在将与购销合同相关的违约金、滞纳金等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未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11.取得财政补贴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风险描述】将取得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收入作为增值税非应税收入处理而少缴增值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建议企业正确划分补贴收入的类型,对于企业取得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
12.长期挂预收账款而未按规定确认应税收入
【风险描述】企业在销售大额订单时,购销双方一般会约定收取预收款。在这类合同中,企业在货物实际发出后,可能未及时将预收账款结转销售收入缴纳税款;或者在没有实际发出货物且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将按照合同约定不需退还的预收款长期挂账而未及时确认应税收入。
【风险防控建议】建议企业做好购销合同、“预收账款”明细账管理,跟踪实际发货时间及合同条款执行情况,规范财务处理,按照税法关于收入确认时间的相关规定,及时将预收账款确认应税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 一 条第(二)项
13.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库存商品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风险描述】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原材料、商品被依法没收、销毁等原因,所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未转出,导致少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建议企业加强存货管理,留存被盗、丢失、霉烂、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存货损失如果属于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其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4.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风险描述】对房屋、建筑物以外尚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建议企业熟知税法规定的不得计算折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类型,同时加强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用途、投入使用时间、计提折旧的起始时间、年限、方法等记录,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
15.未按规定摊销无形资产
【风险描述】
对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低于税法规定的年限摊销,多计提当期摊销费用风险;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或应计入无形资产原值的软件安装调试费,未按照规定进行摊销而在管理费用中一次性列支风险;自行研发的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对应开发期间的支出未按规定资本化计算摊销,而直接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建议企业加强无形资产台账管理,做好无形资产摊销的起始时间、年限等记录,注意税法与会计差异,按照税法规定确定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准确计提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
16. 已税前扣除的损失收回时未计入收入
【风险描述】企业已经税前扣除的各种损失在以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未计入当期收入而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建议企业关注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的后续收回情况,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按税法规定确认应税收入。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17.取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未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未能提供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等相关资料,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未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而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建议企业留存取得的政府经济补偿、奖励、各项补贴的资金拨付文件和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等相关资料,对列为不征税收入的资金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18.不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资产对应的折旧(摊销)、费用税前扣除
【风险描述】
企业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资产折旧(摊销)税前扣除而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建议企业对列为不征税收入的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加强对不征税收入的支出用途管理,对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第二条
19.员工提前退休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未正确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描述】企业可能存在对员工提前退休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与离退休收入混淆而未扣缴或未正确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建议企业建立提前退休员工清册,掌握提前退休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与离退休收入的税收政策差异,准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 财 税(2018〕164号)
20.支付给母公司劳务派遣费用未按规定扣除
【风险描述】企业将直接支付给母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列作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扣除;企业接受母公司的劳务派遣服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服务价格,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接受母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该按支付对象分情况处理:直接支付给母公司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确认服务价格,取得母公司开具的发票后作为劳务费支出税前扣除;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21.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错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风险描述】在重组交易中,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股权或资产比例不合符规定比例;或者不满足 100%直接控制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关系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或者企业重组后不满12个月改变了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等,对于上述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重组事项,企业未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确认相关股权、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建议企业对照税收政策准确区分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及税务处理要求,结合重组合同协议、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记账凭证、发票等资料,判定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避免未确认或少确认当期应纳税所得风险。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22.关联企业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风险描述】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关联企业间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未确认销售收入。
【风险防控建议】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一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建议企业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