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分红,公司法上是允许的,税务上也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对于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的定向分红,还是存在税务上的风险的。
比如:
有的公司既有自然人股东、也有法人股东,在分红的时候为了规避个人取得分红个税的问题,采取人为设计,将本属于自然人股东的分红分配给法人股东,也就是定向分配给法人股东,再通过法人股东私下操作把分红款打给个人股东。
上述操作属于偷税行为,风险巨大!
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界定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有严格的界定。大家可以参考下面的参考一、参考二2个税务政策。
参考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参考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在《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中明确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必须存在一个安排,是指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动或者交易;
二是企业必须从该安排中获取“税收利益”,即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三是企业将获取税收利益作为其从事某种安排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只有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才可断定其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且已经构成了避税事实。
参考三: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参考四:
国家税务总局答疑: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免税问题 2013/05/17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据此,有限公司不按出资比例分红,而减少自然人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