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增值税
平台经济下的“补税风险”与“刑事风险”
发布时间:2023-09-28  来源:一脉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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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时间来,小编接触了数项涉及平台业务的税务协查、稽查事项,也有的是风险推送的事项;同时,小编也屡有读到一些人所写的此方面的分析文章或报告,结合一些税务公告或法院判例,进行了一系列的分析,相关事项,确实需要梳理并掌握分寸。据小编的观察,虽然事是差不多的,但每个案例有其独特的地方,或者是有其需要厘清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微妙之处。

 

比如,某征管机关对于某企业取得的平台用工发票,不予认可且认为需要按劳务报酬补个税,这是直接捅破了灵活用工平台代发这层窗户纸;

 

比如,某地灵工平台公司因为某些原因欠税,下游企业“遭了殃”,补税的补税,甚至处理不好还有移送的情形;

 

比如,某地物流公司取得无车承运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的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税、滞纳金及罚款,宁肯要个白条也不敢要这样的发票了。

 

一方面,平台经济得到了一些行业、政策上的鼓励,甚至各地政府的招商中,还作为样本被当地媒体报道过,有的领导来出席站台等等,另一方面,好事也暗含风险,为什么平台经济的涉税,特别是涉票案件频发呢?

 

除了就事论事,套法条、套证据之外,我们还要更多的结合利益驱动因素、经营场景、交易常规、证据链条等来一并统筹考虑平台型业务的涉税、涉票问题及风险。下面我们结合某税务机关披露的无车承运平台的案例来考虑一下其中的问题点。

 

 

 

小编发现,税务机关对于某平台进行立案稽查处理后,法院对其进行了刑事判决,部分受票方的税务机关进行了一些关联涉案处理。其中对于“后补录模式”情形下的发票认定为虚开发票,进行了相关税务处理,即支付费用方在完成了与个体司机的运输业务后,到某些平台“补开”的发票,这明显是属于虚开行为。业务的轨迹发展没有在平台上体现出来,即司机并没有在平台上接单,也没有挂靠在平台上接单。大家熟悉的DD打车平台,司机直接在平台环境下接单,相当于平台提供了交易场景与管理,此时平台是参与了交易的过程,所以DD开具运输发票是符合交易合理性与场景支持的”。而当下的网络货运平台,很多时候就是一个“信息平台”,没有体现出来承运方的角色与功能,此时就不符合网络货运平台的“定义”,结果呢,就成了一个“开票平台”,此时它的价值主要是两方面:

一是“背锅侠”,因为个体司机开票费劲,支出方需要发票入成本,平台就是来“解决发票问题的”,财税部门之前出台的平台代开发票的情形,多数并不适用,平台是以“自己接单”运输的方式,再分包给个体司机的模式体现的业务流程。但实际上,多数业务在运输需求方与实际承运方(个体司机)之间完成了。同时平台按有一个风险背锅,即其支出成本的列支,往往也没有个体司机的发票,就是以流水来扣成本,这明显是不满足税前扣除条件的。如果把这个事项“拎”出来,平台基本上是玩不动的,相当于又穿透到运输需求方了。平台背了“开票便利”的锅,又背了“成本扣除”的锅。

二是“利益门”,平台冒着这么大的风险,它要做什么?当然得有利益驱动力,核心就是当地的财政支持政策。比如9%税率的发票,平台就要5%的费用,另外的就是当地财政补偿,其中也有平台的溢余部分的税。不能说财政奖补是必然有问题的,只能说这个交易的逻辑是建立在缴税-财政支持的基础之上存续的。若是财政不足以支持时,这个商业模式就运转不动了,很有可能带来平台无钱缴税的情形,因为毕竟税是要先缴入库为前提的。

如果平台的场景,还有上面的交易流程,不足以支撑平台参与了承运的业务(有的在系统对接上存在证据偏差的问题),则认定为虚开(行政法上的虚开)是第一道“坎”。

01

 

 

平台方开了发票缴税,这个不好摘掉;取得方取得不合规票据,要求进项转出+滞纳金+罚款,这可能是初步处理,或有认可业务真实性仁慈情形下所得税前让其扣除,进一步看结合28号公告不让税前扣除,就更了。

 

02

 

 

平台方所得税前没有取得合规发票,可能有两个方向问题:一是核定税前扣除;二是直接不予认可税前扣除,这背锅侠就真就背不动了。

 

03

 

 

平台方将款项直接给了司机,这还好;若是进行回流到老板名下(关联名下),这是因为有时业务需求方找了个体司机,当时把钱给对方“先行垫付”了,平台再还回来。这可就有点说不清了,是不是回流?这里有文章可探讨,结合上面可能存在的一些证据问题,若此案件移送公安的话,估计平台方的人员真不一定把事说得清楚,说白了就是业务方与个体司机办的事,平台方无法举证自己参与了什么,加之系统支持力度不够,“壳”运行方式,明显不支持业务场景。再者看,因为逻辑上就是“吃财政”的饭,以“低税点”(手续费)“买票”的认知是不是可能出来呢?

 

 

 

行业是值得鼓励,“互联网+运输,社会闲置资源的充分调配与效率提升,当然是好事;但是,其中夹杂的利益关系、业务关系、法律关系、支付关系,很有可能在某个方面出现瑕疵,在常规化的法律检视下,被认定为刑法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有先例的,这可就有人财尽失的可能了。

 

业务是真的,没错,运输了,但是是不是虚开,这个事可就是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判断了,不过,有时机会只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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