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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专题——风险管理篇(十二):税收优惠风险③
发布时间:2023-08-10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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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老戴继续和大家分享有关税收优惠的风险。

十三、超出《目录》规定范围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风险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产品条件和技术标准、原材料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了解本企业的产品结构和生产经营流程,核实是否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分析“生产成本”、“库存商品”、“原材料”、“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明细,核实《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是否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分析企业不符合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收入是否享受税收优惠。

十四、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收入风险

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了解产品结构和生产经营流程,核实是否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分析“生产成本”、“库存商品”、“原材料”、“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明细,核实是否同时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其他产品的生产销售,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单独核算其收入,是否存在将其他产品收入混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十五、申报理想的研发项目不符合加计扣除规定风险

企业申报立项的研发项目是否属于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发活动。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核查研发项目是否立项、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如存在委托研发、合作研发是否在技术合同登记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备案;研发项目是否属于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的活动。是否存在将日常性工艺、技术维护或升级改造,混入研发活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十六、研发费用归集超范围或不规范风险

研发费用和日常运营费用未分别核算,未按规定设置辅助账未能如实提供产研共用设备和人员使用记录,擅自扩大研发费用归集口径造成研发费用支出归集不准确,将运营领用的材料、常规升级等计入研发费,将后勤辅助人员工资计入研发费,虚构外聘人员劳务费,扩大其他费用范围存在多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核查研发项目相关辅助账和《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年度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附表;核查企业研发项目是否立项、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核查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专业人员名单中是否有非直接从事研发人员;重点关注高管人员作为研发人员的情形,核查非专门研发类高管人员,是否同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通过合理的方法将该类人员的人工费用在研发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分配;有无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核实企业研发费用归集与申报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有扩大加计扣除范围;核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是否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费用;核查企业对研发费用和日常运营费用是否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没有按规定准确归集核算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十七、特殊收入扣减处理不合规风险

企业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核查“库存商品”、“原材料”、“研发支出”“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管理费用”等科目,是否有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按规定冲减研发费用。核查研发项目立项文件,是否有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的,材料费用是否加计扣除。

十八、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政府补助所对应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等,也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判断取得的各项财政性资金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重点审核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资产类和费用类科目明细账及凭证,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分析,是否将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资产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做纳税调整,是否将其作为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

十九、委托研发费用未按规定税前扣除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的情况。其中,对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由委托方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基数进行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在实务中,由于财务人员对文件理解片面或操作不当,企业可能存在将不符合条件受托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或将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超过规定限额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检查“管理费用一研究开发费”、“研发支出”科目明细账及相关业务原始凭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委托研发等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业务合同与发票,检查研发费用归集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要求,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核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检查是否有将受托开发项目的费用进行加计扣除,或将委托研发费用超过规定限额加计扣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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