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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专题——风险管理篇(十九):保险业风险
发布时间:2023-08-21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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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一下保险业的税务风险表现形式。

一、以技术服务费等名义规避佣金、手续费支出限额的风险

税法对保险企业的佣金、手续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是有限额,保险企业可能存在为了规避限额,将佣金、手续费支出以技术服务费等其他费用名义进行列支,从而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检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有关技术服务、市场推动、管理咨询等名义的二级明细科目,查阅前述有关服务的合同、协议,结合服务成果资料、服务费的对账和结算单据等资料,核实是否存在以技术服务费等其他费用的名义列支实质上属于保险销售佣金、手续费支出的情况。

二、保险直销业务违规提取手续费用于其它用途支出税前扣除风险

保险企业通过与中介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合谋,通过假业务、假人员、假费用等方式,为直销业务实现的保费收入套取手续费。在补充中介公司相关税费及一定比例的好处费后,变相用于支付营销员奖金、银行保险销售渠道手续费或其他用途等。违规提取的手续费计入当期损益并税前扣除,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与业务部门沟通了解直销渠道,掌握客户及签订保单情况,通过业务系统手续费模块,查找是否存在直销签单却计提手续费情况。审核“手续费及佣金”明细账,将这部分手续费做全额纳税调整。此类风险比较隐蔽,从财务管理角度很难识别,需要多与业务部门沟通掌握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

三、应付未付的赔付支出税前扣除风险

应付赔付支出是保险企业对被保险人赔付过程中形成的一项负债。保险企业确定赔付后,在会计上,根据谨慎性原则,一方面确认赔付支出进入当期损益,另一方面确认负债。而税法规定,保险赔付支出在实际发生时才进行税前扣除,赔付支出的确认时间存在税会差异,可能存在跨越不同纳税年度的情形,因此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未支付部分做纳税调整。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检查“应付赔付支出”年末余额,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分析应付未付的赔付支出是否税前扣除,未做纳税调整。

四、小额现金赔付未取得合法有效税前扣除凭证风险

按照保监会《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金额2000元以下的,根据与消费者确认的损失结果,可减免汽车维修发票直接赔付给消费者(代领赔款的除外)。寿险公司对个人医疗保险小额理赔时减免索赔单证和意外事故证明。然而,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应具有合法有效凭据。因此,保险公司的小额现金赔付业务存在既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又不能证明其业务真实性而直接进行税前扣除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审核“赔付支出”中单次赔付金额金额低于2000元以下的车险,低于3000元的个人医疗保险的原始凭证,核实企业是否取得与该笔理赔业务相关合法有效凭证。

五、理赔费用准备金税前扣除风险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其中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而提取的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而提取的为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在会计核算上,理赔费用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下级科目,对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当采取逐案预估法提取;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采用比较合理的比率分摊法提取。根据税法规定提取的理赔费用准备金不在文件列举的可税前扣除的准备金范围内,但会计上根据谨慎性原则,理赔费用准备金作为成本费用进入当期损益,二者存在差异。因此,保险企业可能存在将计提的“理赔费用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审核“提取理赔费用准备金”科目明细账,确定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核对是否做纳税调增。

六、未决赔款准备金(已报案)超规定标准税前扣除风险

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保险企业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采用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方法谨慎提取。保险公司在评估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时,不得扣减为相应赔案所预付的赔款。然而,税法规定对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从行业监管的规定上分析,保险企业对于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思路体现出审慎、预估性,然而从税法的思路上更多体现的是已给付或已提出的赔付二者口径存在重大差异。因此,保险企业可能存在税前扣除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部分超过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标准但未纳税调整,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审核“应付赔付款”、“预付赔付款”科目明细账,提取当年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与“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部分比较,如果高于限额,检查所得税申报表是否做纳税调整。

七、未决赔款准备金(未报案)超规定标准税前扣除风险

根据行业监管的规定,保险企业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经验数据等因素至少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和 BF 法等其它合适的方法中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提取。然而,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二者口径存在重大差异。因此,保险企业税前扣除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一已发生未报告部分超过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标准,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审核“应付赔付款”和“赔付支出”科目明细账,提取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金额,按照税法规定 8% 进行计算扣除限额,与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部分比较,如果高于限额,检查所得税申报表是否做纳税调整。

八、交强险救助基金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税前扣除风险

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保险公司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 56)和《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0 17 号的规定按照交强险保费收入2%每年计提交强险救助基金。文件同时要求将计提的款项缴纳至各地交强险救助基金管理部门。然而在实务中,各地大多未能成立交强险救助基金管理部门,保险企业缴费无门,也就无法取得税前扣除合法有效凭证。由于保险公司汇总纳税,总部对分支机构是否取得交强险救助基金缴纳凭证情况并不直接掌握,因此,可能存在将计提的未取得税前扣除合法有效凭证的交强险救助基金计入当期损益税前列支,未做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审核“其他应付款”或“应交税费一应交交强险救助基金”期末余额及借方发生额,及“业务管理费一交强险救助基金”科目借方发生额,确定进入当期损益金额,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分析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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