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老戴会分享税前扣除类风险中的最后一个细分事项——损失类风险。
我们都知道,企业经营过程中,会由于各种原因形成各类损失,对于损失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有明确的规定。2017纳税年度起,企业损失税前扣除是遵循“自行判断、自行申报、资料留存备查”的原则。即企业发生的损失,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如果认为符合,则自行通过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形式进行税前扣除,申报扣除时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据材料,但需要对证据材料留存备查,企业自行对证据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税务机关对相关事项进行后续管理。
上述“放管服”的管理改革,一方面便利了纳税人申报自己的权益,但另一方面由于没有了税务机关的事前审批,其因损失扣除导致的税务风险也就完全转移到纳税人身上。接下来,老戴和大家分享一下损失类风险的一些具体表现形式。
一、资产损失未按规定申报扣除风险
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未按照税法规定申报扣除;在申报当年未进行会计处理,不符合扣除的条件。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分析“存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投资收益”等科目明细,核实是否发生资产损失,资产损失的时间、类型、金额和会计处理。查看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查阅资产损失证据资料,核实申报扣除的损失是否与实际发生一致,是否当年已经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申报扣除。
二、资产减值准备等税前扣除风险
企业会计上确认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但并未实际发生损失,由于减值损失的税会差异导致企业多列损失,少计企业所得税。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分析“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准备”、“信用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等科目,查看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90),对计提减值损失的类型进行区分了解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已经实际发生,对未实际发生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是否已做纳税调增。
三、资产损失相关证据资料不合规风险
2017年度之前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资料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17年度及以后将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可能存在留存资料不完整、不规范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分析“存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投资收益”等科目明细,核实是否发生资产损失,资产损失的时间、类型、金额和会计处理。查看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90),查阅资产损失证据资料,分析申报扣除的政策依据、理由是否充分,申报扣除金额是否真实准确,数据之间逻辑关系是否相符;通过损失与所得对比分析、损失金额纵向对比、损失资产公允价值分析等方法,查看证据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和合法,核实资产损失申报金额是否准确。
四、投资损失未按规定税前扣除风险
被投资企业出现破产清算、注销等情形,投资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可能存在多计投资损失,或被投资企业正常存续期间发生股权转让损失,未按规定进行所得税专项申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核查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法院裁定证明、资产清偿证明、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和破产清偿文件、股权转让评估报告等资料,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股权投资损失,是否存在未向税务机关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直接税前扣除。
五、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未扣减责任人及保险赔偿的风险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如果能取得责任人或者保险赔偿,其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应是扣减上述应收取或已收取的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后的净额。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查阅资产损失的相关资料及内部审批程序,查看是否存在责任人应为企业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对损失的资产投了相关的财产保险,是否存在以未扣减上述应收取或已收取的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的资产损失金额申报税前扣除。
六、境外营业机构资产损失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风险
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未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汇总缴纳境内、境外应纳所得额,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对存在境外营业机构的企业,查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境外所得税额抵免明细表》 (A108000) 填列情况,资产损失留存备查资料,针对利润分配成本分摊、税收抵免及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方面进行评估分析,发现涉税风险。
至此,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的各种表现形式,老戴就基本分享完毕了。下期开始,老戴和大家分享一下有关税收优惠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