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优惠篇中,老戴和大家也介绍了各类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根据目前“放管服”改革后的征管实践,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基本是遵循“自行判断、自行享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的原则。即对享受税收优惠,不再需要税务机关进行事前审批,企业根据自己业务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的规定,自行申报享受,税务机关只在事后对可能存在风险的行为进行后续管理。
因此,企业在获得享受税收优惠的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可能由于政策理解失误等原因,导致形成错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
一、将投资于非居民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免税优惠风险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可能存在将投资于非居民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适用免税优惠,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结合“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债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审核投资合同协议、投资资产持有时间和持股比例,查看投资形式,确定投资对象,核实是否存在向非居民企业、合伙企业等进行投资,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享受免税税收优惠的股息红利金额,分析其构成及来源核实是否有投资于非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有取得来源于合伙企业的所得分配,是否将来源于非居民企业、合伙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错误适用免税政策。
二、未按规定时间确认权益性投资收益的风险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并在同一年度申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部分企业可能存在晚确认收入问题,未按照规定时间申报享受优惠。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结合“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债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重点核实投资合同协议、投资资产持有时间和持股比例,查看投资形式,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享受免税税收优惠的股息红利金额,核实收入确认时间是否准确,申报免税收入时间是否准确。
可能有税友会认为,这不都是免税收入吗?迟一点早一点申报不影响纳税税款金额,有必要那么认真吗?税法是很严肃的,依法进行纳税申报,除了足额的要求外,还有一个要求就是及时,即只要相关收入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无论其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是否免税,均应在法定收入确认时间确认收入并进行纳税申报。
三、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风险
企业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期间取得投资收益按照税法规定必须连续 12个月以上才能享受免税。企业可能存在一律视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优惠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结合“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债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重点核实投资合同协议、投资资产持有时间和持股比例,查看股权投资及投资收益转账凭证,判断投资收益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四、取得永续债利息收入违规享受股息红利免税优惠风险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能存在永续债发行方作为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或发行方和投资方不为居民企业,错误享受免税优惠。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核实被投资企业的发行文件,是否存在多种永续债产品,是否如实向投资方披露永续债产品的税务处理方法,查阅留存备查资料,企业选择股息红利政策是否符合免税优惠条件。
五、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混为免税收入风险
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收到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符合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企业将其全额作为免税收入。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分析取得债券利息收入的来源和构成、投资合同或协议、债券发行主体和时间,判定购买债券是否为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是否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国债转让收入混为国债利息收入享受免税风险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但是企业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应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可能存在将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混为国债利息收入享受免税优惠,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自查思路和方法:结合“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等科目,追查形成投资收益的原始凭证,核实是否存在将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混为国债利息收入,违规享受免税政策的情况。
限于篇幅,本期先和大家分享上述六项的税收优惠风险的表现形式,下期继续分享税收优惠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