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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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票被查处,仅仅补税就完了吗?
发布时间:2023-08-11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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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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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票,是一种重的法行一点毋庸置疑。但是,不少人它的理解,是只针对开具票的企,其实这只是字面上的含实际上根据相关法律法定,虚开增票的具体情形包括:他人虚开、自己虚开、他人自己虚开、介他人虚开。就是,即便在虚开增票的行中,只是一个介人的角色,也同会被有虚开增票的行

 

现实情况中,接受他人自己虚开增票的情形是比的。那么种情况一旦被税到,会有什么后果?接下来,我一个案例,具体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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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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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6月,H市稽A公司税情况检查时发现A公司2*08年到2*12年之,从李某以票面价税金6.7%续费入增票并行了申抵扣。

 

此,H市稽定:

 

1. A公司应补缴税税款13.38万元

2. 虚开增入企所得税成本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补缴所得税税款53.08

3. A公司上述行构成税,按税金额处罚93.47万。

 

A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A公司认为

 

1. 处罚决定定的少税款是按照核定方式确定的,而A公司以前缴纳税款是用查账方式确定的,税机关A公司按照两种不同方式确定少税款数额错误,以核定方式确定应纳定事不清。

 

2. 如果税机关A公司应该按照核定方式算确定应纳,那么A公司就无需税申,因此稽A公司行虚假税申没有依据,A公司不存在税,处罚错误

 

H市稽认为

 

1. 按照《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企所得税核定征收法》等定,税机关在税工作中,对账目混乱查账的,可以按定核定其应纳。尽管以前A公司采取的是查账方式确定的应纳,但是检查发现A公司存在税票据不真目不清的情况,所以A公司采取核定方式确定其应纳符合法律定,并无错误

 

2. A公司非法购买行抵扣和列支成本,属于行虚假的税申、少缴应纳税款行,已构成税。至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确定应纳,是A公司法行为进理的需要,与A公司以前申报纳税由被上人采取查账方式确定应纳的方式并不矛盾。

 

法院认为

 

1. A公司于其虚开增票抵扣增税税款的事无异属于虚假税申,并致少税款,构成税。

 

2. A公司购买虚开的增票行致其记载失去真性,税机关无法继续采用查账方式确定应纳,所以改采用核定方式,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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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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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A公司究竟有没有构成税行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定:税人造、造、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或者在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机关通知申而拒不申或者行虚假的税申,不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税。在本案中,A公司将其非法购买的增行了增税申抵扣,同时计入了企所得税成本部分,致出了少税和企所得税的情况生。而种情况,就是典型的多列支出、少列收入,行虚假申,少缴应纳税款的行;所以A公司存在税行,是确定无疑的。

 

A公司机关其以核定方式确定应纳属于定事不清。但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和《企所得税核定征收法》(行)的有关定:税人虽设簿,但目混乱或者成本料、收入凭用凭残缺不全,查账的;税机关有核定其应纳。所以,即便以前A公司采取的是查账方式确定的应纳。但在本案中,A公司使用非法购买的增行增税申抵扣并入企所得成本部分,已经导致其出目混乱、票据不真等情况,在此情况下,税机关采取核定的方式确定其应纳,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定。A公司的主,自然也就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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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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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税机关有核定税人的应纳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企所得税核定征收法》(行)第三条的定:

 

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机关有核定其应纳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定可以不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簿但未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料的;

(四)虽设簿,但目混乱或者成本料、收入凭用凭残缺不全,查账的;

(五)义务,未按照定的期限税申机关令限期申,逾期仍不申的;

(六)税人申税依据明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机关核定应纳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院税主管部门规定。

 特殊行、特殊型的税人和一定模以上的税人不适用。上述特定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税行如何处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定:对纳税人税的,由税机关追其不或者少的税款、滞金,并或者少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或者少已扣、已收税款,由税机关追其不或者少的税款、滞金,并或者少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定:税人采取欺隐瞒手段行虚假税申或者不申,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百分之十以上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巨大并且占应纳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或者少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处罚

 

多次施前两款行,未经处理的,按照累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机关依法下达追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刑事处罚或者被税机关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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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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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我可以看出:税人接受他人自己虚开的增票,会直接构成虚开增票的法行而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行而受到刑事处罚

 

另外,税人接受他人自己虚开的增票,有很大可能会致自己构成税行。一旦构成税行,那补缴税款、款和滞金等处罚就是必的,而且,如果税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同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而被追究刑事任。所以,税人使用票,是要采取合法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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