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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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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不少人对它的理解,是只针对开具发票的企业,其实这只是字面上的含义。实际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形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就是说,即便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中,只是一个介绍人的角色,也同样会被认定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在现实情况中,接受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那么这种情况一旦被税务局查到,会有什么后果?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具体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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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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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年6月,H市稽查局对A公司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A公司2*08年到2*12年之间,从李某处以票面价税金额的6.7%作为手续费,购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申报抵扣。
对此,H市稽查局认定:
1. A公司应补缴增值税税款13.38万元
2. 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计入企业所得税成本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53.08万
3. 认定A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偷税,按偷税金额处罚,罚款93.47万。
A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A公司认为:
1. 处罚决定认定的少缴税款是按照核定方式确定的,而A公司以前缴纳税款是用查账方式确定的,税务机关对A公司按照两种不同方式确定少缴税款数额错误,以核定方式确定应纳税额属认定事实不清。
2. 如果税务机关认定A公司应该按照核定方式计算确定应纳税额,那么A公司就无需进行纳税申报,因此稽查局认定A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没有依据,A公司不存在偷税,处罚错误。
H市稽查局认为: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等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对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可以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尽管以前对A公司采取的是查账方式确定的应纳税额,但是检查发现A公司存在纳税票据不真实、账目不清的情况,所以对A公司采取核定方式确定其应纳税额符合法律规定,并无错误。
2. A公司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和列支成本,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行为,已经构成偷税。至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确定应纳税额,是对A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需要,与A公司以前申报纳税由被上诉人采取查账方式确定应纳税额的方式并不矛盾。
法院审理认为:
1. A公司对于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税款的事实无异议,该行为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并导致少缴税款,构成偷税。
2. A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票行为,导致其账目记载失去真实性,税务机关无法继续采用查账方式确定应纳税额,所以改为采用核定方式,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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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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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A公司究竟有没有构成偷税行为?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在本案中,A公司将其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增值税申报抵扣,同时计入了企业所得税成本部分,导致出现了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发生。而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多列支出、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所以A公司存在偷税行为,是确定无疑的。
A公司还主张税务机关对其以核定方式确定应纳税额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但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所以,即便以前对A公司采取的是查账方式确定的应纳税额。但在本案中,A公司使用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申报抵扣并计入企业所得成本部分,已经导致其出现了账目混乱、票据不真实等情况,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采取核定的方式确定其应纳税额,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A公司的主张,自然也就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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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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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偷税行为如何处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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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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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纳税人接受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直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
另外,纳税人接受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很大可能会导致自己构成偷税行为。一旦构成偷税行为,那补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等处罚就是必须的,而且,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同样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纳税人使用发票,还是要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