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9 什么是业务招待费?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包含哪些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扣除,但未明确列示和规定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在实务中,业务招待费通常是指企业因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招待事项而产生的费用。例如,招待客户人员喝茶、吃饭发生的酒水、餐费,接待相关人员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相关费用,向客户人员、与业务相关的人员赠送适量的纪念品、礼品等费用支出。
按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除了遵循“按发生额的60%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两项限制,还应注意所发生的招待费支出要“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这个要素。同时,严格把握正常业务招待与商业贿赂的区别,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6.10 哪些收入可以作为基数,据以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在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具体计算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时,根据相关税收政策文件规定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审核)规则,其收入基数的口径包括:
(1)销售(营业)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名称为“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视同销售(营业)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的收入额。
(3)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适用,当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时,则应同时减去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4)投资收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2.6.11 公司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全额计入企业筹办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用,最高只能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筹)办费,而不能全额计入开(筹)办费。
在公司开始经营后,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自开始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低于3年的时间内分期摊销。但扣除(摊销)方式一经选定,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