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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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姜新录老师讨论: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税的税务风险
发布时间:2023-03-27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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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3324日,有同学咨询:个人取得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奖励如何缴纳个税?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3312日,转发了姜新录老师《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税,已申请缓交》一文,该文披露:

 

20195月,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罗才华、何进、侯林作为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316日,公司就此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桥头税务分局申请缓缴,并出具《代扣代缴税款承诺书》,承诺“今后向转增股本或资本公积的自然人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或者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时,除正常扣缴应缴个人所得税外,支付剩余款项时优先补扣补缴转增股本或资本公积应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不足部分在以下3个时间节点中最先发生的时间节点缴清:

 

1.企业上市的次月15日内;

 

2.转增股本的个人再转让股权的次月15日内;

 

3.转增股本满3年(税款10万元以下),或者在转增股本满5年(税款10万元以上)时。”

 

202319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桥头税务分局向发行人出具了备案回执,确认《代扣代缴承诺书》及相关材料收悉。

 

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若有关税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本人就宏工科技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事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有),并承诺不因此而影响本人作为宏工科技股东的适格性。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且导致宏工科技因此而遭致税务机关处罚,本人将及时、无条件、全额承担宏工科技因此产生的罚金、滞纳金等直接损失。”

 

税务机关向发行人出具了申请缓缴税款备案回执,确认《代扣代缴承诺书》及相关材料收悉,发行人就没有风险了吗?

 

每日一税认为,税务机关向发行人出具了申请缓缴税款备案回执,仅表明东莞市税务局桥头税务分局收到公司申请缓缴税款备案申请,确认收到《代扣代缴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并未表明税务机关同意申请缓缴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罗才华、何进、侯林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733.02万元。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期限仍未缴纳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宏工科技股份资本公积转增罗才华、何进、侯林注册资本,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虽取得东莞市税务局桥头税务分局向其出具的申请缓缴备案回执,不能免除税务机关向罗才华、何进、侯林追缴应缴个人所得税税款733.02万元,缓缴税款未经广东省税务局批准,自2019616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缓缴税款经广东省税务局批准延期3个月缴纳,自2019916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截止20233月,罗才华、何进、侯林滞纳税款已近4年,欠缴税款成本高企。

 

除罗才华、何进、侯林欠缴税款被追缴外,公司还存在被税务机关处应扣未扣个税税款733.02万元0.5倍到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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