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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涉税风险提示系列(二):医药行业需注意的六大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2022-12-15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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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医药企业已经认识到,在税务机关不断强化税收监管的情况下,自身的税务风险很容易暴露出来。本文列举并分析了医药企业常见的六大涉税风险点:

()隐瞒、少计或多计销售收入

1.存在有购进无对应的销售问题;

2.购进、销售均不入账,即“体外循环”问题;

3.取得预收账款,商品发出不作销售,存在收入不记账或“滞后”申报纳税的;

4.部分企业人为压低部分商品的销售价格,少记销售收入,造成企业账面反映的毛率与税负率偏低;

5.将医疗器材无偿赠送给医院和医疗机构,未视同销售;

6.利用高开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

7.将高开金额在扣除增值税后又以劳务费等形式支付给医院等机构或者用于医院开发、系统维护、学术推广等。

()销售收入滞后,人为调节税?;

()进项税额抵扣不规范:

1.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2.因管理不善造成医疗用品损失未作进项税转出;

3.部分与经营无关的?机、IPAD电子类产品等消费品作进项抵扣;

()存货核算不准确

1.采购原材料时,通过空转发票等方式抬高采购成本的情况;

2.将制造费用分摊至不同药品时,分摊系数不合理,存在蓄意抬高生产成本的现象。

3.存货管理混乱,涉税处理随意;

()多列销售费用;

1.销售费用列支无充分依据,未真实发生;

2.以咨询费、会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类发票套取大额现金;

3.从同一家单位多频次、大量取得发票;

4.会议费列支不否真实,发票内容与会议日程、参会人员、会议地点等不相符;

5.医疗机构将会议费、办公费、设备购置费用等转嫁医药企业;

6.通过专家咨询费、研发费、宣传费等方式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

7.小型医药代理商转变为CSO(Contract Sales Organization)开具大量项目为“技术咨询费”、“推广费”的发票,增加制药企业的销售费用,从而抵消高开模式下产生的中间环节成本。

()其他

1.做低职工薪酬,逃避个税缴纳义务;

2.存在私设“小金库”现象;

3.营销人员的薪酬支付不合规;

4.存在按购药品数量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销售返点现象;

5.库存管理、合同签订、销售发货、款项收取等流程控制未生效,存在药品空转现象。

相关案例:

一、用餐费列支会议费,缺少实质凭据

 

A省税务机关对某医药制造企业开展例行检查,发现该企业“销售费用”下的二级科目“会议费”列支金额占其“销售费用”73%。稽查人员发现,药企员工在“会议费”中报销的餐饮费,占该二级科目金额85%以上,而与会议相关的场地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设备租赁费等合计不到18%。稽查人员按该企业年均会议费发生额估算,该医药企业近3年的餐费竟高达近5亿元,直接将50%的药品制造毛利率水平拉低20%,检查人员对此提出了疑议。

 

稽查人员认为,餐费并不等同于业务招待费,更不能简单地理解其与正常经营无关。但被查企业仅以餐费发票作为核算会议费的唯一报销凭据,会议的真实性难以解释。企业邀请函上注明的会议地点,举办时间与餐费的刷卡支付凭单中的时间不符;且检查人员均无法取得第三方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的证据资料。

 

建议:针对该企业,建议医药企业在列支会议费时,高度重视会议费列支的要求。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注重形式要件,即列支会议费的相关凭证应反映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和费用标准等,发票作为原始凭证是至为重要的证据。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而餐费发票只能证明用餐的事实,并不能反映用餐以外的其他内容。在医药企业基于此类情况核算会议费时,应加强财务报销制度的合规管理。医药代表等业务人员报销时,财务人员除了审核发票真伪以外,还应审核发票反映的业务实质及相关联的会计凭证,避免形式和事实不符。

 

二、以包装来核定试用推广药价格,导致视同销售计税价明显偏低

 

药企向医疗机构或药店免费提供样品药是很常见的营销手段。此类免费赠送的药品,在税务处理上需做视同销售处理。一些医药企业采用错误的方法核定视同销售收入,导致视同销售的计税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售价,从而带来税务风险。

 

在检查c企业过程中,发现该企业申报表中存在视同销售业务,就随机抽查几种样品药的计税价格,了解到财务人员在确定样品药视同销售价格时,基本采用的是“成本加成法”,加成率为12%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成本加成是核定视同销售收入额可以采用的最后一种方法。在使用前两种方法仍无法获得同期同类价格时才能采用。检查人员深入调取了C企业近2年同类药品出厂价,发现企业在处理样品药视同销售时未参考同期同类价格,进而导致视同销售的计税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售价。

 

稽查认为,视同销售价格指的是货物价格,不应受规格和包装等因素影响。更重要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关键词,是“同类”而非“相同”,因而对企业的解释不予认同。

 

税局认为,考虑到样品或试用药的特殊性,无论企业基于何种原因向医疗机构提供样品药,仍须遵守药监局等相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也需考虑成本。样品药包装规格一般不同于正常流通的药品,若以包装规格不同来推断,样品药自然不同于销售的标准药品。无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价格的规定针对的都是货物,而非包装。因此,样品药的视同销售价格不难找到,企业核定视同销售收入的方法使用错误。

 

建议:药企发生对外提供样品药、赠送和投资等视同销售业务时,一要把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方法的处理次序,不要动辄采用成本加成方法;二要把握“同期同类”的含义,不要仅限于“相同”。三是要正确理解视同销售指的是货物,该货物应是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主要载体。显然,不同的包装或不同的销售策略无法改变货物的实质。

 

 

三、中医药企向农户采购药材涉嫌虚开发票

 

对中医药企业而言,日常经营活动中向农户购买原材料是不可避免的,容易产生虚开收购发票和虚列成本的行为,面临税务风险。

 

在检查M中医药企业时,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存在大量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以个人名义开具的收购发票金额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遂进一步核实企业的存货出入库和银行资金往来情况。发现存货、资金和发票的数量金额不符,实际材料库存没有达到发票数量,采购材料的实际付款与账面金额有较大差异。

 

稽查人员认为,从农户直接收购中药原材料,由采购方出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没有购销双方的制约,对交易的真实性存疑。尤其是在农产品收购业务多,现金交易多的情况下,若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或多开收购金额,不仅能多抵扣增值税,且可能多列生产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涉嫌虚开行为。

 

建议:出现收购中药原材料虚开问题的原因有:一、部分药企直接面向农户收购,大量使用现金,通过金融机构无法查清资金流向;二企业对税收法规不熟悉,企业对免税农副产品的范围不了解,对可开具收购发票的范围不清楚。经税务机关检查,才知道许多收购发票不符合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三是主观故意,收购发票由收购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没有购销双方的约束机制。有的企业就将收购凭证当成调节税款的工具,甚至当成偷税的手段。

 

企业应建立专门的中药原材料收购台账,中药原材料的购进和出库等各环节要有专人记录、签字。企业应主动寻求税务机关的辅导,积极配合上报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和合理损耗等信息,从而规避企业虚开发票虚增成本的税务风险。再是企业内部应加强对采购人员及财务人员的培训,让其熟悉农产品的采购流程和发票使用、索取和开具等相关知识,避免因常识性错误导致无可挽回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四、 医药行业虚开的成因及“两票制”的影响

 

实行两票制的地区,医药代理商不能再转卖药品,于是纷纷更换马甲,变成销售外包组织、咨询服务类公司,名义上在代药品生产企业进行销售、市场调查,药品宣传、学术推广等等活动。当然,销售、市场调查、药品宣传、学术推广都是药品生产企业要的服务项目,但一些药品生产企业支出的销售费、市场调查费、学术推广费、会议费等畸高,与实际做过的市场调查、开展的学术推广、举办的会议等并不匹配,导致药品的销售费用、成本等居高不下,两票制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并未实现大幅度降低药价的目标。

 

“两票制”实行后,药品流通环节的回扣、返利等费用无法再像过去那样通过多次开发票进行利益分配,随之而来的则是许多药企以咨询费、会议费、营销费等名义大量、大额开具虚假发票入账,进而推高了销售费用。

 

医药行业是个既“特殊”又“敏感”的行业,涉及的各种问题也是较复杂的。从财政部2019年《关于开展2019年度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到2020121日实行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能看到监管层正在精准的规范一些行业弊病,但医疗行业的涉税“优化”或变通的办法,仍然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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