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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信号!全国数十家民营学校被稽查,税收风险值得重视!
发布时间:2022-09-09  来源:安财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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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以税收风险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针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领域,适当提高抽查比例,有序开展随机抽查,精准实施税务监管,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保护守法诚信经营,维护经济税收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是聚焦重点领域。围绕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关切,针对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废旧物资收购利用、大宗商品(如煤炭、钢材、电解铜、黄金)购销、营利性教育机构、医疗美容、直播平台、中介机构、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虚开(及接受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近日,税务部门查处了一批营利性教育机构的税收问题。

 

一、数十家民营学校税务被稽查,引发热议

 

2022年一季度刚结束,就有数十家民营学校税务被稽查,引发广泛关注。这对企业意味了些什么?国家又释放了哪些信号?

 

01

 

长沙医学院被要求补税3.5亿

 

41日晚,长沙医学院官网发文称,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突然向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生学费住宿费征缴25%企业所得税和被征税单位毫不知情的日万分之五滞纳金。其中政府下拨给贫困学生的奖助学金、贫困助学金5%都计征税,还有学校购买的仪器、设备、设施、土地、房屋不作为学校支岀还要按年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

 

此后,据媒体报道,2022113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向长沙医学院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长税三稽处[2022]7号)载明,要求该校补缴201611日至2020930日期间各项税款353312522.98元及相应滞纳金。

 

02

 

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被曝偷税超7000万元被查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了一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信息显示,经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在200306月至201909月期间,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7107.9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7107.97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706.55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十多家民办学校自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2000余万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兴义市税务局以一条举报信息为线索,对W私立学校实施税收核查,确认其存在少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问题。该局依法对该校作出补缴税款337.07万元,加收滞纳金99.55万元的处理决定。

 

调查结束后,风控人员认为W学校存在的涉税问题在行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因此延伸调查范围,在当地民办学校中开展了税收核查与学校自查相结合的税收风险核查工作,确认当地其他11家民办学校不同程度存在少申报学费收入、少申报增值税等涉税问题。最终,11家民办学校自查共补缴税款、滞纳金1613.32万元。

 

具体稽查案例请看:私立学校税收风险值得重视!

 

去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指出“以税收风险为导向,精准实施税务监管。重点聚焦营利性教育机构等行业,重点查处虚开、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涉税违法行为”。教育行业之所以被税局选定为重点的检查对象,是由于行业现状存在着诸多的涉税问题。

 

处于高速发展的教育行业,在外部环境如此严峻的情况下,民办学校更需要了解自身的税务风险,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应对措施,从根源上实现税务合规和降本增效的双赢局面。

 

二、强监管信号到来,这些税务风险不能不知!

 

 

 

教育机构按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公办学校和民办机构,民办机构又可划分为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当前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倾向于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项。

 

强监管信号到来,这意味着市场化运作的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并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依法纳税。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以下是营利性教育机构常见的税务风险:

 

1、滥用税收优惠政策

 

1)滥用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处的免税应同时符合“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和“收入符合条件”。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及《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规定,非营利性组织享受免税优惠应同时满足:一本身具备非营利性;二取得的收入是受赠、政府补助、会费等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

 

因此,对于非营利教育机构而言,应先判断其收入性质,即对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即使已经具备非营利组织的资质,也应就该部分收入申报纳税。

 

2)错用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三第一条(八)项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包括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除此以外,学校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以及非学历教育服务(如培训、演讲、讲座等)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此外,有民办学校在提供考证培训教学的同时销售图书,对销售图书收入错误适用了免税政策。有学校销售的“图书”实为学校自己编写的内部讲义,而根据《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及图片”。因此,内部讲义不能适用免税政策,须按照法定税率纳税。

 

2、隐匿收入的偷税风险

 

部分学校、教育机构为了降低税负成本,故意隐瞒收入,对取得的收入不开票、不入账、不纳税,采用“两套账簿”进行核算,同时逃避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在电子支付逐渐发达的大环境下,企业通常使用微信、支付宝二维码进行收款,也有学生家长为了方便,将学费直接转账给教师,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以收据替代发票作为购课凭据此类方式也给隐瞒收入提供了天然的便利。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会设置内外两套账,外账用于税务申报、工商检查,内账用于自身管理甚至是外部融资。

 

3、虚列成本的偷税风险

 

教育机构为了降低利润,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购买成本发票,虚列与教学无关的成本费用,或费用支出明显异常不合理,如虚列工资单、虚增广告宣传费、虚列培训费等,以此达到增加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4、未履行或未全额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教育机构通常会采用以下方式不扣缴或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比如,只向税务机关申报列示部分工资,以报销名义支付工资,发放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餐补不列入总工资等,降低了个税计税依据。

 

 

《税收征税管理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处0.5倍至3倍罚款。扣缴义务人进行虚假申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0.5倍至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收入确认时点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错配问题

 

从收入的角度来看,教育行业多数采取预收学费的方式,即预付式消费。在该种经营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错配问题是教培行业最重要的税收风险之一,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方向。其本质是收入和增值税“税会差异”的体现。

 

不难发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早于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时点,很多财务人员都忽视了这一问题(或者内心并不认可该方式),无形中产生了税收风险隐患。

 

再次提醒,对盈利性民办教育行业的从严管理可能将成为常态,切勿再因税务管理不当而陷入困境。教育行业企业要增强税收风险的防范意识,有能力的企业应构建风险预测系统,将税务规划的重点延伸至税收风险管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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