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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设立前重组到退出 基础设施REITs各环节都可能有税务风险
发布时间:2022-03-16  来源: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夏旭 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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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发布以来,基础设施REITs的涉税话题热度不减。笔者发现,一些相关纳税人只关注基础设施REITs单一环节的税收问题,缺少对其全周期税务风险控制的整体考虑。

 

基础设施REITs,指依法向社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形成基金财产,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持有基础设施项目,由基金管理人等负责管理运营,并将产生的绝大部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的标准化金融产品,主要涉及重组、设立、运营和退出等多个环节。不同阶段、不同主体、不同重组及经营方式,涉及的税收问题不同,税务风险控制的重点也有差异,建议参与各方有的放矢,将税务风险控制贯穿于基础设施REITs运行的全周期。

 

重组阶段 选择合适重组方式

 

在资产重组环节,由于底层的资产普遍历史成本较低,而在重组时点市场价值较高。因此,充分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交易各方来说,将是顺利推进资产重组的关键所在。虽然目前的税收政策已经对基础设施REITs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方式及适用情形给予了明确,但是,由于基础设施REITs的重组方案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实际操作中,交易各方应注意做好税收政策的梳理和适用条件的判断。

 

如果采取资产划转方式进行重组,除了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还要关注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的税务处理。比如,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的规定,非房地产企业采用合并、分立和投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改制重组,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种情况下,基础设施REITs涉及的资产划转是否满足21号公告所规定的条件,建议纳税人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如果是采用分立方式开展重组,从目前国内的税收政策体系来看,企业基本可以做到“免税重组”。不过,在此过程中,交易各方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具体包括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具备业务连续性、股东权益连续性等。

 

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根据基础设施REITs的重组安排,原始权益人为加快基础设施REITs申报进度,资产重组与股权转让到专项计划之间的时间间隔往往较短,通常会小于12个月。这可能会导致企业无法适用“免税重组”,进而导致原始权益人在基础设施REITs设立之初就承担较重的税负,影响基础设施REITs的后续发行与投资。

 

如果采用投资入股方式进行重组,原始权益人通常会计划将目标资产投资入股到新的项目公司中。此时,原始权益人需要按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因此,原始权益人要提前测算好现金流,充分考虑发行不成功时的税收负担等情况。

 

设立阶段 享受优惠需注意前提条件

 

通常来说,基础设施REITs设立环节,原始权益人进行资产重组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步进行基础设施REITs架构的搭建,待资产重组完毕后,将包含底层资产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资管计划。根据3号公告的规定,原始权益人在股权转让阶段,可以将资产评估增值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后缴纳。

 

在设立资管计划时,资管计划不仅会收购项目公司股权,可能还会对项目公司进行债权投资。目前,已经发行的11只基础设施REITs均采取了这种“股+债”的投资形式。对项目公司来说,这种投资结构下,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其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既有利于未来能持续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减少资金沉淀,也有利于降低项目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负担。

 

交易各方在设立阶段,应注意“债资比”的限制性要求。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规定,对非金融企业来说,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应不超过2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这意味着,如果“股债结构”或“债资比”不符合规范,很有可能事与愿违——交易各方花了很大的心思,却得不到想要的结果。

 

运营阶段 可享多种税收优惠

 

基础设施REITs在运营阶段,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对项目公司来说,要注意充分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举例来说,对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我国税收政策给予了一系列减免优惠政策。在运营过程中,项目公司应注意梳理运营资产是否属于减免税范围。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ABS),需要注意的是,其从项目公司取得的收入,如果属于资管产品收取利息的行为,那么,这部分收入应属于利息收入,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对基础设施REITs基金,要注意充分享受税收优惠。以增值税为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由于基础设施REITs取得的是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性质的收入,基础设施REITs的基金管理人无需缴纳增值税。

 

对法人投资者来说,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第二条等规定,其从基础设施REITs基金取得分红时,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退出阶段 份额转让须准确计税

 

目前,基础设施REITs的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间,可以通过份额转让的形式实现退出。也因此,如果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存在增值情况,将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此时,投资者要注意准确进行相关税费的纳税申报。

 

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需要持有不少于20%的基金份额。按照3号公告的规定,该份额对应的原股权转让收入部分,可以递延至退出阶段再缴税,这是对基础设施REITs的税收支持。由于跨期长、类型新,纳税人须准确理解政策,做好备查账套的整理,以防遗漏。

 

目前,我国尚未对REITs、资产支持证券(ABS)、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等金融产品进行专门的税收立法,通常会结合业务情况,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体系进行处理。在此背景下,各方主体应注意基础设施REITs实际操作中的税务风险点,保持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

 

(作者单位:深圳永旭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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