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将自产的一批货物通过某基金会捐赠给希望小学,货物成本80万元,市场价100万元,支付运费8万元,取得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2020年会计利润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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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货物、财产都不确认为收入处理,都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但按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A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101
贷:库存商品 80
银行存款 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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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及所得税报表填写:
(1)明确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公益性捐赠中的实物捐赠,属于视同销售。
按市场货物的市场价,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按自产产货物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80万。填写《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点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7行“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第17行“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栏次,纳税调增20万元。
(2)捐赠支出金额确认
会计上捐赠支出确认101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税法上确认捐赠支出100+13+8=121万元,纳税调减20万元。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扣除类——其他”,账载金额101万元,税收金额121万元,纳税调减20万元。
(3)捐赠支出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企业税前扣除限额=600*12%=72万元
填写《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70)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121万元,第4列税收金额72万元,纳税调增4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