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众所周知,个人股东、其家庭成员及其关系人向公司借款满12个月不还,又不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现将个人股东及其关系人向公司长期借款不还个税风险有关事宜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很多老师已经非常熟悉:个人股东、其家庭成员及其关系人向公司借款满12个月不还,又不用于生产经营的,视同分配利润,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是我国税法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最严苛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管理规定。
但在实务中,仍有很多中小型企业,仍对已经颁布近20年的政策不熟悉,不知不觉陷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最严苛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大坑,埋下被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的风险。
每日一税及业界大咖也曾多次发文提醒,为了大家系统了解其中的风险和风险管控措施,现将有关文章整理归集(已链接,点击可阅读)如下:
企业股东借款税收风险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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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向公司借款超过规定时间归还仍可被补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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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分析,关于个人股东及其关系人向公司借款满12个月不还的个税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
1.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追征个人所得税风险
个人股东、其家庭成员及其关系人向公司借款满12个月不还,又不用于生产经营的,视同分配利润,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借款超过12个月归还被追征个税的风险依然存在
个人股东、其家庭成员及其关系人向公司借款满12个月,又不用于生产经营的,即使归还借款,被税务机关追征个税的风险依然存在。
3.被税局追征个税风险更高
新个税法(2018年版)实施,国地税合并以后,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更先进、征管效率更高,被税局查补个税风险更高。
每日一税提醒:各公司应加大个人股东及其关系人向公司长期借款不还的个税风险管控力度了!
思考:小张是M公司自然人股东,公司总经理王老五的秘书,从公司借款1000万,5年未还,又吴证据证明用于生产经营,是否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追征个税风险?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