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再根据《社保法》《社保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能有如下的风险:
第一: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
第二: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第三:难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第四:如果有证据证明员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则根据《社保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单位及负责人构成发改财金〔2018〕1704号规定条件的,将会被列为“黑名单”,接受多部门的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