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土地增值税
税企争议过程中企业常用的三种维权途径
发布时间:2021-03-24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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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2021122日,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关于下属公司资产抵押的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惠州天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公司”)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第二分局(以下简称“惠城二分局”)下达的关于惠州公司开发的御湾雅墅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要求惠州公司收到通知后办理土地增值税补税事宜。因惠州公司与惠城二分局就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在土地成本分配、工程造价认定以及开发费用扣除等方面存在意见分歧,惠州公司拟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惠州公司拟申请将御湾雅墅项目10C户型别墅及10号楼进行阶段性抵押,抵押期限为180天。该部分资产总面积8,171.78平方米,经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总值为13,419.95万元。

 

二、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为上市公司天地源下属的惠州公司与主管税务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上产生的争议,惠州公司与主管税局就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在土地成本分配、工程造价认定以及开发费用扣除等方面存在意见分歧,面对主管税务局下达的补税通知,天地源公司采用了行政复议的方式进行维权,那么,在实务中企业在遇到税企争议时,税务机关对企业下达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通知后有哪些方式可以维权呢?

1、听证。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按照上述听证程序的规定,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可以要求进行听证,企业可以派出专业人士在听证会上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提交企业合法证据,同时对税务机关做出处罚的证据、依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辩论,以达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目的。

2、复议。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述案例中企业就采用的是复议方式维权,但是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按照复议税款、滞纳金或担保措施前置的要求,天地源惠州公司向主管税务局提供了8171.78平米的房产做为阶段性抵押,满足了复议前的担保措施。

3、行政诉讼。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争议诉讼属于复议前置诉讼,如企业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结合上述案例中,如企业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的,可以继续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总结

目前国内税法体系不完备,尤其是在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同一问题执法口径不同比比皆是,加之很多企业自身存在纳税管理问题,让税企争议经常对簿公堂。对于企业而言,走到行政复议和诉讼那一步往往会耗费企业巨大精力,耽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因此,在面对此类税企争议问题时一定要在税务机关下达处理决定前完成争议事项的充分沟通和谅解,避免后期漫长的复议和诉讼程序,这个过程要求企业老板具备长远经营的格局,财务总监要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沟通技能,内部团结一致、积极应对、充分沟通,才能将税务风险化解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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