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是一家地产公司,其在某省会城市开发了一个商住一体项目,建筑面积32万平米。项目开发过程中,A地产公司挂靠了B建筑公司,借用B建筑公司资质,以B建筑公司名义与A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并成立了B公司项目部,项目部人员全部由A公司工程部和成本部人员抽调组成。请问这种甲方是A公司,乙方实际也是A公司的情况有哪些财税风险?
答:这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同一主体的经营模式存在较大的财税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挂靠经营挂靠方只收取管理费,施工环节利润会转移至地产公司,施工环节利润率会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被税务机关预警稽查的风险;二是施工环节的利润在地产公司会多交一道土地增值税,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最低为30%;三是建设与施工为同一主体,权责利很难彻底分清,资产调拨、人员划分、印鉴管理、产品质量、民工工资、安全事故等方面管理需要专业界定,财务核算经常需要在地产企业和施工企业之间转换角色,给财务管理带来巨大挑战。除上述三大财税风险外,企业仍应注意这种经营模式下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