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税[2019]13号及总局2019年第4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及总局2020年第5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纳税人可以放弃享受免税优惠。再根据财税[2007]127号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综上所述,如果贵公司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其他收入依然可享受免增值税优惠。如果贵公司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放弃免增值税优惠的,则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所以,这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