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企业所得税
126k8eu07ydzs
从100%控股的子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4-10-30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部门在风险应对时,发现某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免税的技术转让收入350万元。经调查核实,该技术转让所得是从其间接持股100%的子公司取得的,按照相关规定,该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应补缴相应企业所得税税款和滞纳金。

 

税法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4、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四条的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11日起执行。

 

因此,该企业从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得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