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对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中的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出售、企业破产、债权转股权、资产划转、事业单位改制九种行为分别作了免税、减税及不征税认定。符合企业事业单位改制九种行为中的土地、房屋权属变更,企业可提供针对适用具体政策的有关文件证明资料,如批准企业改制的有关文件、企业改制方案、公司章程、土地房屋权属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税务机关在办理减免税审批备案时,要特别注意对于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是否征免契税,根据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如不再属于划拨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权类型由划拨变更为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这种情况不属于财税〔2012〕4号文件第1条~第9条规定的免税范围,根据财税〔2012〕4号文件第10条规定,对承受方应征收契税。
所以,企业在改制时,对划拨用地的权属转移是否符合减免税范围时要特别注意,对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减免税,对于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申报缴纳契税,以免承担不必要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