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指南的规定,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包括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表、办理证券停复牌、收发函件等。
本指南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
除本指南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登录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本所发布和适时更新的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系统的各项操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文件报送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时间提交信息披露文件:
(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
(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7:30-12:30)
(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车公告(7:30-19:00);非直通车公告(7:30-17:00)
(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第六条 上市公司分别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信息披露——公告提交”“信息披露——非公告上网”栏目,提交公告、非公告上网文件的信息披露申请,并选择相应信息披露时段。
第七条 上市公司选择“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或“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发布公告的,应当在相应披露时段内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经公司提交并确认发布后,公告通过本所网站即时披露。
上市公司选择“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或“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发布公告的,应当在当日8:30至相应信息披露时段结束前,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经公司提交并确认发布后,公告在相应信息披露时段内,通过本所网站披露。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见附件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见附件二),对照拟披露事项,准确登记公告类别和非公告上网文件类型,不得将非直通车公告登记为直通车公告。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要求,在“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及“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内,披露指定类别的公告,不得披露非指定类别的公告。
第十条 上市公司在提交信息披露文件时,不得将多个文件合并为一个电子文件上传,应当确保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的标题与内容一致,并准确选择是否登报、上网或备案的流转渠道,不得以上传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的形式,替代公告披露。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对照系统设定的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列表,提交必备的附件及备查文件。上市公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补充其它与公告相关的附件及备查文件。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时,如有要求填写关键字及数据采集项的,公司应当认真、准确地完成相关项目的选择和填写。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以其名义出具信息披露文件时,应当保证文件已经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无需提供盖章页的电子扫描文件。
上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备查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董事、监事等相关人员签名页的电子扫描文件。
上市公司提交由其他机构、个人盖章或签名的信息披露文件(如中介机构报告、协议或批文等),应当提供相关机构、个人盖章或签名页的电子扫描文件。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拟于同日披露多个相互关联公告的 ,应当通过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提交。
上市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方式办理。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范围的,确认提交后即完成该批次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记。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提交非直通车公告申请的,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将对公告予以事前审查。
对拟在“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披露的非直通车公告,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将在相应信息披露时段开始后,进行事前审查;对拟在“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披露的非直通车公告,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将在当日15:30后,进行事前审查。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非直通车公告的审查状态。公司收到反馈的,应当及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补充相应内容或者删除公告。公告审查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再次核对公告信息并及时确认发布。
原则上,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5:30之前提交含有非直通车公告的信息披露申请,并于17:00之前对本所已审查通过的公告予以确认发布。“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披露的非直通公告,确认发布的最晚时间分别是8:40与12:40。
第十七条 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根据各地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合理安排信息披露文件的发布时间,确保公平披露信息。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选择在本所网站披露公告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将在确认发布后直接上网发布。
上市公司选择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告的,可在信息披露申请页面点击“媒体回执”,查看媒体下载情况。
上市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提供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自行与相关媒体确认信息披露文件的获取、传递和刊登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本所网站披露后,不得修改或撤销。
已提交但尚未进入审查状态的非直通车信息披露申请文件,如需修改或撤销的,上市公司可通过“错发回收”予以收回。
已确认发布但尚未上网披露的直通车信息披露申请文件,如需修改或撤销的,上市公司可自行操作“撤销”予以收回。
已确认发布但尚未上网披露的非直通车信息披露申请文件,确需修改或撤销的,上市公司可第一时间联系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公告电子文件编制规范》(见附件三),制作公告电子文件。为便于公告信息的采集、编辑,建议上市公司采用WORD格式,制作公告正文电子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有关要求,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编制软件,编写并通过系统提交定期报告、股东大会相关公告等指定类别公告的XBRL报告。
原则上,定期报告的XBRL报告应当在公告提交时作为附件(报告全文)同其他附件一起上传;临时公告的XBRL报告作为正文上传。本所将对定期报告XBRL报告文件实施事后校验,各上市公司收到校验结果后应及时根据结果予以处理。定期报告XBRL报告的校验流程见附件四。
第三章 业务操作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权益分派、限售股份上市、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等事项,如需本所协助办理相关业务操作的,应当在提交信息披露申请的同时,按照本所有关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关业务申请表。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业务申请表内容的准确和完整。如业务申请表内容错误或遗漏,导致业务操作差错的,上市公司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按照《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七章第七节“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有关规定,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编制软件编写公告并通过系统提交的,应当核对确认系统自动生成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业务申请表内容是否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内部建立有效的复核制度,加强业务操作申请事项的风险防控,确保业务申请表内容与公开披露公告内容一致,重点防范漏填、误填业务申请表信息要素等问题。
第四章 证券停复牌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披露公告并申请证券停复牌的,应当在停复牌提示性公告的界面上,添加停复牌申请,选择正确的停复牌类型,并填写相应的停牌业务申请表。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未披露公告,申请证券停复牌的,应当创建独立的停复牌申请。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可在每个交易日的7:30后,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信息披露——独立停复牌”栏目,提交独立证券停复牌申请。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正确选择停复牌的证券品种、停复牌类型、停复牌原因及日期,并提交申请停复牌的理由说明或其他相关文件。
原则上,上市公司不得晚于每个交易日的17:00提交独立的停复牌申请。
如需申请紧急停牌,上市公司应当提前联系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并创建独立的紧急停牌申请。需全天停牌的,公司应当在停牌当日上午8:50前提交申请;需下午半天停牌的,公司应当在停牌当日12:30前提交申请。
如上市公司确因时间关系,无法在申请紧急停牌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文件,可先提交停复牌申请并口头向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说明相关情况,事后再及时补充提交相关书面说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提交停复牌申请后,应当及时联系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并关注其审查状态。收到反馈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修改或补充相应文件。
第五章 其他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所适时发布的预约披露定期报告相关通知,及时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定期报告预约及变更”栏目,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在预约期间内,公司可根据预约状态自行选择、修改披露时间。预约期后,公司如需变更预约披露日期,应当创建“定期预约变更”流程,填写变更原因并重新选择预约日期,并关注流程的审核状态。
第三十条 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向上市公司发送监管函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过系统的“监管互动”栏目,接收并查看本所的监管函件。
上市公司如需向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提交其他业务相关文件的,应当通过“监管互动”提交函件。
上市公司回复监管函件或发送其他函件的,应当及时联系科创板上市公司管理部门,并关注上述流程的流转状态。
第六章 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上市公司无法使用系统提交信息披露申请的,可以按照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