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不全额退款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彭怀文
业务场景:公司销售货物,发生退货,经购销双方协商同意按照本次退货金额的80%的金额换购公司待上市的产品,剩余的20%货款并不退回给对方,那这20%的金额要如何记账处理?
处理结论:客户退货后只退80%、剩余20%不退还的业务,本质上是"退货+违约赔偿"的组合交易。这20%不退的货款,实质是公司因客户违约退货而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与应税交易相关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会计上应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同时,80%用于换购新产品的部分,应拆分为"退货退款+新产品销售"两笔独立交易分别处理。
一、业务实质拆解
先把这笔业务拆成三笔独立的交易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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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环节 |
业务实质 |
金额(假设原销售含税价113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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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一:退货 |
客户退回原购买的全部货物,公司应全额退款 |
含税113万元(不含税100万+销项税13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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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二:退款方式 |
其中80%(90.4万)不退现金,直接用于换购新产品 |
含税90.4万元(不含税80万+销项税10.4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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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三:违约赔偿 |
剩余20%(22.6万)公司不退还,作为客户退货的违约赔偿 |
含税22.6万元(不含税20万+销项税2.6万) |
关键点:20%不退的部分,不是"原销售的一部分没有退回",而是客户因违约退货而向公司支付的违约赔偿。因为货物已经全部退回了,公司并没有销售这20%对应的货物——这20%是纯违约赔偿性质。
二、会计处理
假设:原销售不含税金额100万元,销项税额13万元,价税合计113万元,客户已全额支付;该批货物成本80万元。
(一)第一步:全额冲减原销售的收入和成本
因为客户退回了全部货物,原销售对应的货物已经全部退回仓库,所以收入和成本应当全额冲减:
借:主营业务收入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113万
同时:
借:库存商品80万
贷:主营业务成本80万
注意:这里是全额冲减,因为货物已经全部退回了。不能只冲减80%——货物全退了,收入和成本就应该全冲。
(二)第二步:80%退款用于换购新产品
客户用退货款中的80%(含税90.4万)换购公司新产品,这相当于:
1.公司本应退给客户90.4万货款;
2.客户又用这90.4万向公司购买新产品;
3.两笔款项对冲。
新产品销售确认收入(新产品不含税价80万,销项税10.4万):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90.4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新产品8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万
同时结转新产品成本(假设新产品成本为7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新产品70万
贷:库存商品——新产品70万
提示:这里的"应收账款"借方发生额,正好与第一步退货分录中的"应收账款"贷方发生额对冲,相当于80%的退款没有实际支付现金,而是直接转成了新产品销售款。
(三)第三步:20%不退,作为违约赔偿收入
剩余20%(含税22.6万)公司不退还,属于客户因违约退货而支付的违约赔偿,应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22.6万
贷:营业外收入——违约赔偿收入2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万
增值税处理说明:根据《增值税法》,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收取的全部价款。这20%不退的款项,是因销售交易(退货)而产生的、与应税交易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虽不再使用"价外费用"这一术语,但与应税交易直接相关的违约赔偿收入,仍属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组成部分,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
三、增值税处理
(一)红字发票开具
退货时,公司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1.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因为客户退回了全部货物,原销售应全额冲减销项税额;
2.红字发票的金额为原销售金额(不含税100万,税额13万);
3.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项税额13万元。
(二)违约赔偿部分的增值税
20%不退的部分(含税22.6万),属于与应税交易直接相关的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1.不含税金额=22.6÷(1+13%)=20万元;
2.销项税额=20×13%=2.6万元。
两种操作路径结果一致:
路径A:全额开红字发票(冲减13万销项税),20%违约赔偿再计提2.6万销项税→净影响:销项税减少10.4万
路径B:只开80%红字发票(冲减10.4万销项税),20%部分不动→净影响:销项税减少10.4万
两种路径的增值税结果完全一致,但路径A更规范(全额冲减+违约赔偿计提),路径B更简单(只按实际退款开红字)。实务中可根据当地税务机关口径选择。
(三)新产品销售的增值税
80%用于换购新产品的部分,新产品销售应正常计提销项税额10.4万元。
四、企业所得税处理
1.原销售冲减:全额冲减当年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100-80);
2.新产品销售:正常确认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成本,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违约赔偿收入:20万元违约赔偿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4.整体影响:原销售利润20万元被全额冲减,同时增加违约赔偿收入20万元,企业所得税前利润不变(不考虑新产品销售的影响)。
五、实务操作要点
(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
退货时,购销双方应签订书面的《退货及换购协议》,明确约定:
1.退货的货物明细、数量、金额;
2.退款比例(80%)及退款方式(用于换购新产品);
3.不退还20%货款的性质(违约赔偿金);
4.新产品的明细、数量、金额;
5.红字发票开具的时间和方式。
书面协议是证明20%性质为违约赔偿的关键证据,避免税务机关将其认定为"未退回的销售款"或其他性质。
(二)发票开具要规范
1.红字发票:按退货全额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冲减销项税额;
2.新产品发票:按换购新产品的金额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
3.违约金赔偿部分: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品名为 "违约赔偿" 或相关应税项目,代码及其税率与货物一致),不能以金额小为由等不开具发票。发票开具应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生应税交易取得收入的,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三)会计科目使用要准确
1.20%不退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违约赔偿收入,不要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2.因为这20%不是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而是违约赔偿性质;
3.计入营业外收入更能反映业务实质。
(四)实务风险与注意事项
1.红字发票开具流程要合规: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流程处理: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流程开具红字发票,可能导致红字发票不被认可,无法冲减销项税额;
应注意红字发票开具的时限要求,及时在系统中处理。
2.退货货物的入库与质检管理:
退回的货物应办理正规的入库手续,填写退货入库单,由仓储部门和质检部门签字确认;
退回货物如存在毁损、变质等情况,应进行减值测试,按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退货入库的成本核算应与原销售成本对应,确保账实相符。
3.换购新产品的收入确认时点:
新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判断:在客户取得新产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不要与退货冲减同步处理——退货冲减的是原销售,新产品销售是新的交易,应在新产品交付、客户取得控制权时确认;
如果新产品尚未交付,应将收到的款项计入"合同负债",待交付时再确认收入。
4.跨期退货的税会差异处理:
根据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应收退货成本)。
(1)会计处理要点:
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根据最新情况调整退货概率和预计退货款金额,属于会计估计,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实际发生退货时,按实际退回金额调整预计负债和应收退货成本,不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实际发生的退货,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而是会计估计的当期实现,直接在发生当期处理。
(2)税务处理要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3)税会差异:
会计上:在销售当期确认收入时即预估退货,确认预计负债和应收退货成本;资产负债表日重估退货概率,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税法上:不认可会计上预估的退货,而是在实际发生退货的当期冲减当期收入。
(4)纳税调整:
①销售当期:会计上冲减了收入(预估退货部分),税法上不认可预估退货,需要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②实际退货当期:会计上冲减预计负债,不影响当期损益;税法上允许在发生当期冲减收入,需要纳税调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5.协议签订要及时:
退货及换购协议应在退货发生时及时签订,不要事后补签;
协议日期应与实际退货、换购的时间一致;
事后补签的协议,在应对税务检查或审计时,证明力会大打折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