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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老戴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看到一个重磅消息——9月1日,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是9月30日。这个事老戴觉得必须和大家聊聊,因为现行规则从2010年施行到现在已经跑了16年,中间2015年、2018年改过两次小修小补,这次是真正意义上的大修——承继26条、修改74条、新增32条,全文共132条,篇章结构从原来的12章直接重构为10章。
说白了,这可能是16年来纳税人权利保护力度最大的一次升级。咱们今天就来拆解一下,这个征求意见稿到底改了什么,对咱们税友争议解决意味着什么。
一、为什么改?上位法全换了一遍
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是2010年2月10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的,2015年经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修正、2018年经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到现在施行了16年。它当初的立法依据是旧的《行政复议法》和旧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但是,上位法已经全面迭代了。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行政复议法》,以主席令第九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从原来的43条扩充到90条,明确提出"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扩大了复议范围,增加了便民申请举措,完善了审理程序,还第一次把审理程序划分为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实现繁简分流。
紧接着,2026年4月29日,国务院以第836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原来的7章66条扩充到8章77条,对复议机构职责、复议范围、参加人、申请时限起算、受理条件、审理程序、复议决定适用情形等都作了更细化的规定。
从上述情况我们看到,上位法从法律到行政法规全面修订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为部门规章,必须跟着改,否则就跟上位法对不上了。国务院也明确要求,按照新规定新要求及时做好立改废释工作。所以税务总局从2024年就着手修订,两年磨一剑,现在终于拿出了征求意见稿。
二、最大的变化: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争议能复议了
老戴个人认为,征求意见稿里对实务影响最大的一个变化,是扩大了税务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大家知道,自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机关以后,税务机关的执法范围已经从单纯的税收扩展到了"税+费+非税"全域。但是,旧规的复议范围还停留在以税收行政行为为主,社保费、非税收入争议缺乏明确的复议救济渠道。也就是说,以前企业对社保缴费基数核定不服,想走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上是有模糊地带的。
征求意见稿把这一块明确补上了——将税务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征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的行为纳入复议范围。比如,确认社保费缴费人、征收社会保险费范围、适用费率、计费依据、应缴费额、滞纳金等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了。
这对企业来说是个实打实的利好。以前碰到社保争议,企业往往不知道该找谁说理,现在至少有一条明确的复议救济通道了。
三、便民升级:网上申请、"应受理尽受理"
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不少便民举措。
一是明确了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以前企业申请复议,得跑窗口、交纸质材料,现在可以线上提交,和线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对异地企业来说省了不少事。
二是坚持"应受理尽受理"原则,规定除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外,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老戴觉得这个表述很有信号意义——以前有些复议机关在受理环节卡得比较严,能不受就不受,现在明确要求"应受理尽受理",等于在入口端把门开大了。
三是按照上位法规定,将审理程序划分为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实现繁简分流。简单案件走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复杂案件走普通程序充分审查,效率会提升不少。
四、"先税后复议"规则仍然保留
说到这里,很多税友可能要问了:那以后跟税务局发生纳税争议,是不是不用先交税就能直接申请复议了?
答案是:没有变化。征求意见稿依然保留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确立的"先税后复议"规则。也就是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区分的是,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适用"先税后复议"的前置条件。
举个例子,假设某企业被税务稽查局认定少缴增值税100万元,企业认为认定有误。那么,企业如果要对这个纳税决定申请复议,必须先按照纳税决定缴纳100万元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等额的纳税担保,然后才能在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如果稽查局同时对企业处以50万元罚款,企业对罚款不服的,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先交罚款。
老戴个人认为,"先税后复议"这个规则虽然有争议——有人觉得对纳税人不公平,没复议就得先掏钱——但短期内不会取消。它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明文规定,属于法律层面的制度安排,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无权修改。征求意见稿在这一块保持与上位法一致,是正确的做法。要想改变"先税后复议",得从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入手。
五、涉企权益保障新内容
征求意见稿还响应了"十五五"规划纲要关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要求,增加了涉企权益保障的有关规定。比如,明确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者失信惩戒措施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明确行政行为影响申请人公平参与竞争的,属于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规范了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以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申请人资格确定规则。这些对企业来说都是增加救济渠道的好消息。
六、税务师终于能名正言顺的成为复议代理人
可能有税友会觉得老戴说得奇怪,税务师作为最重要的税务代理人之一,也是涉税专业服务的主力军,难道过去就不能名正言顺的成为复议代理人?大家还真别说,由于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关于行政复议的一般规定,因此其明确列明的复议代理人只有律师、基层法律工作人员等,并没有列明税务师。而旧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于委托代理人的规定,仅仅只是作了程序性的提供委托材料等的规定,而最重要的是《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包括的内容中,也并没有明确写着税务行政复议。因此,造成了某些地方的铁军,在行政复议中,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税务师能作为复议代理人身份为由,拒绝认可税务师作为纳税人的代理人参与税务行政复议。现在,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稿,终于把税务师明确认可为复议代理人,这就有效解决以往税务师作为复议代理人身份的尴尬情形。
综上所述,这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大修,是落实新《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刚性要求,也是适应税收征管数字化、"税费皆重"新格局的现实需要。征求意见稿将于9月30日截止征求意见,之后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发布施行。老戴建议各位税友,如果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可以在9月30日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交,或者邮寄信函到总局政策法规司。毕竟,规则的完善离不开实务界的声音。
需要提醒的是,目前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施行,现在发生税务争议仍然适用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正式发布后,老戴再来给大家做详细的逐条解读。
好了,本期老戴就分享到这里,感谢大家阅读,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