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则换轨:从“实际施工人越层追索”到“合同相对性回归”
2026年6月30日,法释〔2026〕12号,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它带来的不是边角修补,而是建工纠纷入口的重新设定。
过去,实际施工人 概念允许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越过合同名义方,直接向发包人 追索工程款。新规把裁判逻辑拉回合同链条:谁签合同、谁有内部约定、谁向谁主张。出借资质、挂靠、借用资质 案件,因此出现角色大挪移。
旧格局里,挂靠人 常直接起诉发包人,被挂靠企业 像“局外人”。新格局里,被挂靠企业 从旁观者变成第一被告 的概率大增。挂靠人 要追工程折价补偿款,第一选择通常不是发包人,而是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诉讼路线图:挂靠人先告谁?被挂靠企业何时买单?
核心规则在《建工解释二》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 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借资质、允许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
建筑施工企业 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参照其与建筑施工企业 就支付工程款项的约定请求建筑施工企业 支付折价补偿款 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把它翻译成实务语言:
1.挂靠协议无效;
2.管理费、资质借用费、使用费 原则上落空;
3.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挂靠人 可以依据内部付款约定,向被挂靠企业 主张工程折价补偿款;
4.被挂靠企业 不能简单以“发包人 还没付款”为由拒付;
5.被挂靠企业 付款后,再向发包人 追偿。
例外情形是:发包人 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或应当知道挂靠事实。这时,挂靠人 才可能直接起诉发包人。除此之外,合同相对性 是主闸门。
一句话:挂靠人 想要工程款,通常先找被挂靠企业;被挂靠企业 成了第一责任人。
三、四张风险账单:被挂靠企业不只是“被起诉”
账单1:挂靠人 起诉索要工程折价补偿款
这是最直接的冲击。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挂靠人 就可能依据内部约定起诉被挂靠企业。法院审理的是挂靠人 与被挂靠企业 之间的折价补偿关系,而不是先等发包人 付款。被挂靠企业 若以为“钱没进我账”就能免责,容易在诉讼中陷入被动。
账单2:管理费、资质借用费、使用费 收不到
新规明确:建筑施工企业 主张资质借用费、使用费 的,法院不予支持。靠出借资质 收管理费 的商业模式,收益端被切断;但工程折价补偿款 的支付端仍可能打开。结果是:费收不到,款可能还要付。
账单3:表见代理 带来的材料款、设备款
《建工解释二》第五条 规定:挂靠人 以被挂靠企业 名义购买材料、租赁设备,符合表见代理 规定的,被挂靠企业 要承担民事责任。项目部印章、合同章、授权文件、付款习惯、人员外观,都可能成为供应商主张表见代理 的依据。挂靠人 欠供应商的钱,供应商可能转向被挂靠企业。
账单4:质量连带责任 与农民工工资 风险
出借资质 的企业,还可能对工程质量不合格 造成的损失,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建工解释二》第八条 给农民工 提供了直接起诉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 要求先行垫付工资 的路径。挂靠人 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挂靠企业 很难完全切割。
四、存量挂靠项目自救:从“事后应诉”转向“事前拆弹”
第一,停止新增。
重新评估挂靠业务 的风险收益比。管理费 收不到,工程款、表见代理、质量、工资 风险仍在,出借资质 已不是低风险套利。
第二,尽快结算。
对已完工挂靠项目,尽快与被挂靠人 完成结算,锁定工程折价补偿款 基数。拖延会放大利息、违约、证据灭失和执行风险。
第三,资金闭环。
发包人 支付的工程款,尽量直接进入被挂靠企业 账户,再由被挂靠企业 向挂靠人 支付,避免挂靠人 截留后失联。
第四,证据归档。
按项目整理合同、付款、结算、签证、授权、印章使用记录,为被诉 做准备。挂靠人 起诉被挂靠企业 索要工程款,将越来越常见。
第五,合规转型。
从出借资质 转向真正的施工总承包 能力,建立自有项目管理、资金、税务、安全体系。靠资质外壳赚钱的时代,正在退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