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进项分摊:收入是全额还是净收益?
文/每日一税团队
编者按:25号公告把股权转让列进不得抵扣清单,大方向定了。但共同进项分摊时,"收入"放全额还是净收益?法条留了模糊地带,企业怎么算都可能被挑。本文用一个案例把差距摆出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自2026年9月1日施行,股权转让被明确列入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清单。大方向定了——股权转让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抵。但问题才刚开始。
企业同时有应税经营和股权转让时,共同进项怎么分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法划分的进项"按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这里就出了个要命的问题:股权转让不是增值税应税交易,它没有"销售额"。那分母里的股权转让"收入",到底放什么?
举个例子。
A公司投资1000万持股B公司10%,2026年9月以1500万转让,当月应税销售额2000万,当月共同进项5万。
按收入全额算:不得抵扣进项 = 5 × 1500 ÷(2000+1500)≈ 2.14万
按净收益算:不得抵扣进项 = 5 × 500 ÷(2000+500)= 1.0万
差距一倍以上。
再往极端走一步。如果A公司以600万转让,亏了400万,当月应税销售额还是2000万,共同进项还是5万。
按收入全额算:不得抵扣进项 = 5 × 600 ÷(2000+600)≈ 1.15万。亏了400万的交易,还要按600万去挤占分摊比例,多转出进项。
按净收益算:分母里股权转让的净收益是负400万,2000+(-400)=1600万,不得抵扣进项 = 5 × (-400) ÷ 1600 = -1.25万。负数。根本没法算。
这就是模糊地带的代价。
回到法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原文是"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分摊。关键在"销售额"和"收入"这两个词的指向。"销售额"对应的是应税交易,股权转让不是应税交易,没有销售额,这一项不适用。那"收入"呢?法条没有定义"收入"是指收入全额还是净收益。25号公告把股权转让列入不得抵扣清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细化了分摊公式,但"收入"的口径至今没有明确。
企业按收入全额算,投资成本1000万被完全忽略,股权转让实际只赚了500万,却按1500万去挤占分摊比例,进项多转出,亏。按净收益算,法条没给依据,税务局不认。怎么算都可能被挑。
这不是算账技巧的问题,是规则本身的缺陷。股权转让不是一般的非应税项目,它有成本、有亏损、有投资属性,跟一笔手续费性质的非应税支出完全不同。用"收入"二字一刀切,切不准。
这道补丁什么时候打,目前尚不清楚。但在补丁下来之前,很多企业要自己权衡:按收入全额算多转出的进项,和按净收益算被税务局挑出来的风险,哪个更能承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