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老师,请问我们账面上有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投资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我们现在想退还给股东本人,公司法上允许吗?需要什么程序资料?有税务上风险吗?
答复
1、首先,不允许直接退还(抽回)。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股东实际出资中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属于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归公司所有,由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共有。根据《公司法》的“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也不能直接退还给股东,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1、另外,资本公积允许转增资本(或转增股本)
如果希望将资本公积“退还”给股东,合法的合规路径是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方式进行。即:经股东会决议,将资本公积转增为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股本),按股东原持股比例增加股东的持股数量。这属于公司内部资本结构的调整,不涉及资金从公司直接流出,不损害公司资本。后续按照公司法流程减资的话,减给股东投资款。
2、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也是需要好多公司法规定的流程和资料的,比如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等等。
3、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税问题,虽然资本溢价转增在实质上是股东投资的内部调整,未产生实际的现金流入,但税务机关将其视同“利润分配”或“股息红利”要求征税。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等文件精神,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自然人股东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