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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自然人付费须代扣代缴增值税的4个常见实务问题
发布时间:2026-09-20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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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3日,《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正式发布,自2026111日起施行。针对实务中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我们分析如下:

一、什么情形下暂不履行代扣代缴增值税义务

按照28号公告的规定,境内自然人向境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以下简称“七类应税交易”)时,境内单位需要履行代扣代缴增值税义务。

境内自然人与境内单位发生的下列应税交易,不适用28号公告,目前也暂无法按照现有规则履行代扣代缴增值税义务:

1、自然人将车辆出租给公司使用并按月收取租金(私车公用);

 

2、自然人用自有车辆为公司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并收取服务费;

3、自然人将房产出租给公司使用并按月收取租金;

4、自然人将专利技术转让给公司并收取技术转让费,例如自然人股东用无形资产出资;

5、自然人将专利技术许可给公司使用并收取技术使用费;

6、自然人将房屋、字画、玉石等财产销售给公司并收取财产转让费;

7、自然人为公司提供建筑服务,例如装修、安装等;

8、自然人将资金借给公司并收取利息;

9、自然人将股票转让给公司并收取转让对价;

10、自然人为公司提供商务辅助服务并收取服务费,例如居间服务、代理服务等;

……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基于上述规定来看,只要自然人与境内单位发生了增值税应税交易,境内单位就负有增值税扣缴义务。

因此,自然人发生上述10种应税交易时,境内单位仍然负有代扣代缴增值税义务;参考28号公告的要求,在具体扣缴办法正式发布前,扣缴义务暂时无法通过程序实现,只能由自然人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从谨慎合规的角度出发,在当前的税收监管环境下,发生上述10种应税交易时,只要交易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都要求自然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数电发票。只要自然人完成开票,该交易所涉及的增值税就会在开票环节缴纳,单位即便未履行代扣代缴增值税义务,也不会造成税款流失。

二、自然人发生七类应税交易无需纳税或已经纳税,境内单位是否仍需办理代扣代缴增值税申报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当自然人向境内单位提供七类应税交易,如果每次(日)销售额不足1000元,则自然人无需缴纳增值税;如果每次(日)销售额超过1000元,但自然人已经通过电子税务局向单位开具数电发票,并据实缴纳了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境内单位向自然人支付费用后,是否仍然需要办理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按照28号公告的规定,即便无增值税可扣缴,单位也应当自发生应税交易的次月1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根据19号公告的规定,该情形下需扣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为0

三、自然人同时发生按月和按次(日)计算销售额的情形,单位如何代扣代缴增值税

自然人对外出租房产收取租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的规定,按月计算起征点,每月销售额不足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如果自然人同一个月内既有房产出租收入,也有咨询服务收入,增值税起征点该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解读》规定,该情形下应当以当月发生的全部应税交易销售额,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不能将一部分销售额拆分出来,单独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

 

【案例】自然人张三在20269月将房产出租给A公司,一次性收取全年不含增值税租金12万元;11月为B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1万元。

按照上述规定,张三11月分摊的租金1万元与咨询服务收入1万元合计为2万元,适用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因其未达起征点,张三在202611月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但在实际操作中,A公司9月向张三支付租金时,要求张三一次性开具了12万元的免税数电发票,无需履行增值税代扣代缴申报义务。B公司11月向张三支付1万元咨询费时,需要分情形在12月为张三办理代扣增值税申报,具体如下:

情形1:要求张三在11月开具数电发票

张三11月开具数电发票时,理论上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但程序层面是否可行尚不明确。无论何种情况,B公司只需按照发票注明信息办理代扣增值税申报即可。

情形2:未要求张三在11月开具发票

B公司12月为张三办理代扣增值税申报前,如果张三未向B公司提供其适用“按月计算起征点”的相关信息,B公司就会以咨询费超过按次1000元起征点为由,代扣代缴张三该笔咨询收入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为最大限度避免争议,只要公司发生向自然人支付超过1000元的七类应税交易,都要求个人先开具数电发票,再根据数电发票办理代扣增值税申报。

四、向境外自然人付费,如何代扣代缴增值税

28号公告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境内自然人。当境外自然人和境内单位发生交易(如境外律师给境内公司提供境外的法律咨询服务),境内单位向境外自然人支付费用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呢?

《增值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在境内消费,不包括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

因此,境外个人和境内单位发生交易,境内单位向境外个人付费时,需分情况对待(以服务为例)。

情形1:境内单位在境外接受境外自然人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单位向境外自然人支付费用,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情形2:境内单位在境内接受境外自然人提供的服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单位向境外自然人支付费用,需按销售额乘以税率(注意:不是征收率,无小规模纳税人优惠)计算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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