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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友问:我们公司在一场官司中败诉,被判需要向一家外国公司支付侵权赔偿款项,这家外国公司在境内虽然有机构场所,但是这笔赔偿款与这些机构场所无关,是归属于外国公司本身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公司在支付赔偿款时,是否要为这家外国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呢?
这个问题老戴认为值得探讨。首先我们看看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如果税友的公司这笔对外支付的赔偿款,被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那么,他们公司支付时,就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了。
这时候,就要分情况讨论了。
一、该赔偿款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性质的所得
如果他们公司是侵犯了外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而被判决赔偿对方的损失和合理费用,那么该笔赔偿款就有个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性质的所得,这时候,判断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就比较明确。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负担、支付赔偿款(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企业所在地在中国境内,所以,就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此,税友的公司在支付该赔偿款给外国公司时,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至于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就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这里老戴就不展开来讲了。
二、该赔偿款被认定为其他所得
如果该赔偿款,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那么根据企业所得税对所得的分类,最终这类所得只能归入其他所得了。那么,这时候就尴尬了,因为其他所得的来源地判断原则并不明确。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实施条例是授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去确定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原则,但问题是,目前两部门并没有发布文件或者公告,确定税友问题所述的,被归入其他所得的侵权赔偿款的所得来源地确定原则。所以,这种情况下,由于判断标准不明确,原则上不能要求支付方承担源泉扣缴义务的。
综上所述,税友应该把问题所述事项的具体资料拿去和税务机关沟通,确定该项赔偿款的所得类型,然后再确定是否存在代扣代缴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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