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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废渣,收入如何处理?原材料金额能否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26-08-20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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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废渣,收入如何处理?原材料金额能否加计扣除?

公司进行模具的研发,在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废铝渣,对外销售了,取得的收入应该如何处理?领用的铝锭金额是否还能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解答:

模具研发领用铝锭,研发过程产出废铝渣对外销售;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及财政部会计司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前期已费用化的研发支出,后续即便产出废渣、样机实现销售,不得追溯冲回已费用化的研发支出,不得转回确认存货、营业成本;会计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无对应营业成本;税务层面不调整会计账面研发支出,仅企业所得税汇算环节做纳税调减加计扣除基数;领用铝锭可据实税前扣除,加计扣除基数扣减废铝渣不含税销售收入;扣减后基数小于0,当年可加计扣除金额按零处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区分“研发下脚料废渣”与“研发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两套税务规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不扣减废料收入。

 

一、业务定性区分(会计与税务分别判断)

(一)会计层面准则边界(财会〔2021〕35号、财政部会计司无形资产准则实施问答)

1.研发产出物(废渣、样机、残次品),产出当时即应判断是否满足存货确认条件:对外销售前,预期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才确认为存货。

2.若产出当时无法判断可销售,不满足存货确认条件,将铝锭等投入全部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后续年度废渣、样机实际对外销售时,不允许将以前年度已经费用化的研发支出冲回,不得重新转入存货,也不得结转营业成本。

财政部会计司问答核心:已经将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研发费用,不应在以后期间签订销售合同或者销售研发样机时,将以前期间已费用化的研发样机支出金额从本期研发费用中冲回后再转入存货(尚未销售)或营业成本(已经销售)。

(二)税务层面业务区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1.本案例情形:研发过程产生废铝渣(下脚料、边角废渣),属于研发下脚料特殊收入,适用40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按废渣不含税销售收入,扣减确认收入当年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基数;不足扣减,加计扣除基数按零,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对比区分另一套税务规则:研发直接形成模具产品对外销售,适用40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对应的铝锭材料费用完全不得加计扣除,可跨年结转冲减。

??废铝渣属于边角废渣,不是研发直接产出可对外销售的模具产品,不适用产品销售对应的材料全额剔除规则。

二、增值税处理

销售废铝渣属于销售货物,按13%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领用铝锭对应的进项税额,用于研发应税项目,可以正常抵扣,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分录(销售废铝渣,含税收款11?300.00元;前期铝锭已全部费用化,不结转成本):

借:银行存款11?3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研发废料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0

重要会计处理说明:本业务不需要编制其他业务成本分录。前期铝锭已经费用化计入研发费用,按照财政部会计司无形资产准则实施问答,不能追溯把以前年度费用化金额调出作为本期销售成本,税会差异就此产生。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据实扣除VS加计扣除,两套口径分开)

(一)据实扣除口径

研发领用的铝锭,属于研发直接投入材料,可以全额据实税前扣除;废铝渣销售收入计入应税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会差异说明:会计上只有废料收入、无对应营业成本;企业所得税上同样按全额收入计税,不另外匹配成本;差异集中体现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环节,不影响据实扣除。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汇算清缴A107012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二)项。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实操要点:

1.扣减金额取废铝渣不含税销售收入,不是废料对应的材料成本;填报A107012第46行“特殊收入”栏次。

2.领用铝锭账面全额计入研发费用,但可加计扣除基数=当期归集研发费用?废铝渣不含税特殊收入。

3.若废铝渣销售收入>该项目当年归集研发费用,当年可加计扣除基数按0处理,差额不能结转下一年度。

4.高新认定口径差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专项审计,不扣减该废料特殊收入,按实际领用的铝锭全额计算研发投入占比,仅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做扣减处理。

5.实务案例:

当年模具研发项目归集研发费用合计200,000.00元(其中铝锭材料120,000.00元);当年销售废铝渣不含税收入30,000.00元。

(1)据实扣除:可税前扣除研发费用200,000.00元;废料不含税收入30,000.00元计入应税收入。

(2)可加计扣除基数=200,000?30,000=170,000.00元,按规定比例享受加计扣除。

跨年度提示:铝锭在2025年领用计入研发费用,废铝渣2026年才对外销售,则在2026年度汇算清缴扣减2026年的加计扣除基数,不在2025年追溯调整账面会计数据。

四、常见误区警示

1.?误区:销售研发废铝渣,会计上冲减研发支出科目,同时结转其他业务成本。

纠正:依据财政部会计司2025年无形资产准则实施问答,前期已经费用化的研发投入,后期实现销售,不得冲减前期研发支出,不能转回确认存货与营业成本,仅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扣减仅发生在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环节,属于税会差异调整。

2.?误区:销售废渣,要把当初领用铝锭全部材料成本剔除,不得加计扣除。

纠正:只有研发直接形成可销售产品(模具成品)才剔除对应材料;废渣边角料,仅扣减废料不含税销售收入,不是扣减全部铝锭成本。

3.?误区:废渣销售收入大于研发费用,超出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纠正:下脚料特殊收入冲减,不足扣减按零,不结转以后年度;该规则与研发形成产品销售的结转冲减规则不一样。

4.?误区:高新技术企业计算研发费用占比,也要扣减研发废渣收入。

纠正:高新认定口径不扣减;仅企业所得税研发加计扣除做扣减处理,两套口径注意区分,避免填报错误。

5.?误区:研发产生废渣销售,研发领用原材料进项税额要转出。

纠正:研发用于应税项目,原材料进项正常抵扣;废渣销售正常计提销项。

6.?误区:研发产出样机、废渣,只要后期能卖掉,产出当期就要确认为存货。

纠正:产出时点判断;产出时不能合理判断可以对外销售,不满足存货确认条件,直接费用化;后续实际销售,不能回溯调整前期账务处理。

五、内控备查资料

1.研发项目领料单,铝锭领用记录,归属对应研发项目;

2.研发废料管理台账:废铝渣产生数量、入库、处置出库记录;

3.废料销售合同、出库单、收款凭证;区分不同研发项目产出的废渣;

4.研发产出物判断工作底稿:产出当时关于是否满足存货确认条件的分析留存。

六、总结

1.增值税:废铝渣销售按货物13%计提销项;研发领用铝锭进项正常抵扣,不作进项转出。

2.会计处理:废渣销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若产出当时不满足存货确认条件、前期已全部费用化,不结转营业成本,不得冲回以前年度研发支出(财政部会计司无形资产实施问答),形成税会差异。

3.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领用铝锭对应的研发投入,可全额据实税前扣除;废渣收入全额计入应税收入。

4.研发加计扣除:领用铝锭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但确认废渣销售收入的当年,以废渣不含税销售收入扣减加计扣除基数;扣减后小于零的,当年加计基数为零,不结转以后年度。

5.业务边界区分:研发产出废渣边角料适用“特殊收入扣减”;研发直接产出模具成品对外销售,适用“对应材料不得加计扣除”税务规则,不可混淆。

6.高新认定口径,不扣减废渣特殊收入,按实际投入核算研发费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会计司无形资产准则实施问答(2025年4月);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
3.《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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